基层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 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问题及对策 ——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时间:2023-06-20 18:53: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  瑛

作者:刘  瑛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数据运用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并大力推动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大数据运用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 什么是大数据
大数据(big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定义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在于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和云存储、虚拟化技术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
  • 运用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形成了中国庞大的数据产业和海量的数据规模,“数字中国”建设逐渐加快。检察机关不可能也不能置身事外,应当积极能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创新监督方式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以能动检察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数据法律监督就是我们基于大数据国家战略、数字经济的检察履职创新。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开展检察工作,是通过数据挖掘、智能筛查、数据判断等方法来完成穿透式、精准式监督,从而有效提高检察监督质效。与传统工作方式相比,大数据视阈下的检察工作最为明显的优势就在于,检察人员可以从数据中发现异常,从个案中发现和总结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和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构建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当中寻找类案监督线索,从而发现制度和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最终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检察监督办案到促推社会治理的转变和提升。即可概括为“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我们要通过大数据拓展法律监督,研究大数据检察、大数据背景下的法治建设理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模式,坚决扛起法律监督政治责任。这既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检察担当,也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
  • 基层院实施大数据战略面临的问题
检察机关百分之八十的案件在基层,检察工作的重心就在基层,因此大数据战略的主战场也在基层。但实际上,基层院在通过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方面却相对滞后,就拿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来说,到目前为止,也只有寥寥几个案件是通过大数据思维办理的,并且受各方条件受限,这几个案件最终也没建立模型。笔者分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大数据思维没有深入人心。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关键取决于办案人员能否从日常个案办理中总结、归纳出特征、规律,再将这些特征、规律转化为机器可以识别的语言。没有特征和规律,就难以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类案。目前,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检察官甚至是检察技术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都不深,很少主动思考用大数据去解决监督办案问题,对大数据的认识以及监督办案的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2. 数据孤岛现象突出。大数据应用依赖于各个机关的信息、数据共享。但现实中,各机关、各部门都将数据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数据共享存在壁垒。比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活动负有监督职责,但他们之间的数据并没做到共享,如果公安、检察、法院办案系统均各自为营,不能实现互联共享,法律监督的触角就不能实质性地延伸至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阶段,最终会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
  3. 数据资源匮乏由于基层院没有大数据中心,不能很好的调用相关的数据信息,无法实现数字碰撞、头脑风暴等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而现有的数据资源局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业务办案系统等数据资源。实践办案中,检察官开展类案监督,如需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需要面对重重审批,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去查,一个网站一个网站的找,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在时间紧、任务量大的情况下,很多检察官就放弃了类案监督。
4、技术人员不具备建模能力。检察大数据战略相对于日常检察工作来说,科技含量高、技术操作性强,不仅需要丰富的检察业务工作经验,精通互联网、相关大数据专业知识也不能缺少。以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检察信息技术人员有2名,主要是服务检察统一软件系统后台维护、视频会议的调试、机房的维护及计算机维修,全市以及全省都很少开展信息化技术化数据框架搭建工作,更不具备将大数据思维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模型的能力。
  • 对基层院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对于广大基层检察院而言,如何提高运用大数据提升检察监督办案的能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促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在数据匮乏的前提下先从最容易入手的地方干起,从现有的司法办案数据用起,从内部挖潜开始,充分开发、整合、运用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数据资源,唤醒激活这些沉睡的数据,通过类案数据分析,发现数据背后潜藏的普遍性问题,为类案办理提供借鉴。对于外部的数据,不能存在“等靠要”思想,要主动出击,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争取,一点一点地拓展,逐步扩大属于我们自己的数据库。
通过技术创新破解难题围绕破解基层院大数据获取难等问题,可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大数据应用分中心,推进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互用,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能力。如果目前不具备建立大数据中心的能力,也可由省院为单位,对全省检察机关建立的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整合,将成熟完善的法律监督模型作为范本进行推广,基层院可根据以该模型为基础创设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监督模式,从而实现监督效果的几何倍增。
打通数据壁垒。整合检察系统内部和外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体系,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完成政法协同平台建设,实现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从政法工作整体而言,要通过深化政法协同平台建设和应用,积极推动现有网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实现政法网络互联互通,数据融通共用。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而言,要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开展大数据碰撞、比对、分析,用智慧监督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从而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对基层而言,检察技术人员是保障各类大数据监督系统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技术人员不仅要精通数字检察技术,还要熟悉法律知识,特别是检察业务知识,这样才能有效建立起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字监督模式,才能实现对数据的有效利用、对检察监督的优化,从而为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战略提供可靠支撑。另外,基层院应积极的探索各类途径引进信息技术人才,在传统招录方式的基础上,可探索遴选、聘请、共建共促等多种引进人才方式,加大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提高信息技术人才数量和质量,积极构建常态化、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大数据战略提供专业的人才保障。如通过与高等院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团队优势、智库优势和平台优势,探索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