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春妮:关于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12-12 10:04: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雷春妮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法院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社会民众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笔者仅以基层院在民事执行监督中所面临的困境为切入点,浅析其产生原因,并就如何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提出自己粗浅的几点建议。

一、民事执行监督学理概念

  (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

  民事执行权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效果,而且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监督。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规范式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依靠自我约束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不具有刚性,效果不明显。若要从根本上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必须要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补充的监督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外部监督模式。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二、洛南检察民事执行活动监督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源较为单一

2021年,某基层院办结执行案件1370余件,检察监督案件占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1%。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8条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民事执行监督)来源主要有三种即依职权发现、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造成这种案源少的主要原因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依职权监督时,法院存在抵触情绪。虽然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权的行使,法院虽未表现出明显的排斥,却存在消极应对的情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职能宣传不到位,大多数执行案件案外人第三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不了解,在遇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会首先选择从法院内部或者通过信访方式进行申诉,很少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严重缩减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案源。这种案源单一的情形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情况,不利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更加深入开展。

(二)对检察建议整改落实不到位

实务中,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大部分法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予以认可,但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积极主动、有效有力整改,后续办案中仍然存在类似的错误。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繁重,对于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回复整改不到位。实际办案中,法院审监庭仅对检察建议内容予以登记、便将检察建议书交给原办案法官处理。而原办案法官大多有抵触情绪,不能正确对待,未认识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性质和意义,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小题大做”、“没事找事”,阻碍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三)自身监督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部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与法院执行法官存在差距,对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掌握上还不够全面、不够精准,存在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执行中涉及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众多庞杂,有的内容复杂,有的相互否定,这使得检察官在监督过程中判断适用性时把握不准。

三、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的建议

(一)多措并举,拓宽案源渠道

一是拓宽宣传渠道,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力。一方面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对已办理的、有社会影响力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宣传,不断提升民事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深入乡镇、社区、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加大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职能的宣传,从而提高民行部门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二是积极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民行部门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横向协作配合,从检察系统内部深挖寻找案源。三是争取党委、人大支持,优化监督环境。坚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执行监督工作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协调解决执行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党委、人大介入,促使尽快采取应对执行案件的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社会稳定,共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

一是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对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实现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动态监督,在收到法院针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要主动同法院沟通联系,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沟通交流,提高法院对民事执行案件监督的认识,在执行监督中注重加强与法院的良性互动,遵循监督不指挥、参与不干预、配合不主导的原则,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支持和保障法院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三是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对法院执行裁定与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及服判息诉工作。

(三)加强素能建设,提升监督水平。作为监督者,自身首先要熟悉执行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识别违法行为的能力,因为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开展以熟悉执行程序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情形为前提。培养精通民商事知识的专业团队才能满足民事执行监督的需要。一是将民行干警安排到法院执行局进行学习锻炼,通过参与法院执行活动,熟悉各类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二是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办案检察团队参加系统内各级竞赛、培训、学术交流等,多向优秀的兄弟院学习先进的办案经验。三是邀请有办案经验的法学学者进行授课,对办案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指导。

四、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审查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依法规范违法违规执行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可维护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实现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