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旭: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时间:2022-11-15 16:19:24来源:作者: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执行监督也作了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对执行难等问题做到有效监督,还存在不少的困境,还需完善优化路径。

一、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的类型

1、检察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申请执行监督。需要注意的事,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监督应先穷尽执行救济程序。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1、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受传统思想影响,注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对民事检察部门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执法观念的转变,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逐渐发展壮大,在群众心目中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但是,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仍然或多或少影响着民事检察部门监督工作的开展。从单位人员配置看,检察机关在配备人员时,往往将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配置在刑事办案部门,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数量及素质的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民事检察部门工作的发展,也制约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

2、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主要以检察建议为主。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措施相对单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检察建议,除个别案件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外,其他都是以检察建议形式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从而检察建议成了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民诉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检察建议一种方式纠错。

3、检察人员依职权发现执行监督案件的能力不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另一重要来源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出台之前,开展执行案件专项检查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执行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专项检查对法院违法执行的案件予以受案,以此种方式受理的案件数量较多。除专项检查活动之外,依职权启动的其他执行监督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反映出检察人员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不足。执行监督专项检查,如果被认定为不符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要件,检察人员将对如何依职权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困惑较多。可以说,执行监督案件能力不足仍然是制约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瓶颈。

三、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营造良好的氛围,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了顺利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执行检察监督幵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获得帮助与支持。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努力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需获得法院的积极配合,建立检法长效协作、执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沟通反馈、定期座谈、会议互邀、交流通报等形式,定期与法院沟通、协调,争取得到法院对执行监督的理解、支持,不断营造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多措并举拓宽案源渠道。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案源不足是制约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拓宽案源渠道显得颇为重要。针对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职能了解不够,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的案件相对较少的现状,建议建立长效宣传机制,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多样化、制度化。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是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最有效的途径。在申请监督案源少的地方,检察机关定期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有的放矢地查阅案卷,并适时地回访执行案件当事人,对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纠正。

3、稳定队伍,培养专门人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完全依赖于民事检察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水平,监督者只有具备过硬的素质才能做好监督。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量薄弱,精通民行业务人员短缺的现状,提高检察人员对民事执行领域的监督能力是现实所迫。为使民行队伍的整体水平与承担的职能相适应,各单位配置民行部门人员时,要在保证人员数量的前提下,做到各尽其才,将熟悉或擅长民事执行业务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民行部门。在稳定人员数量的同时,要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要提高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文书说理能力,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提高监督的能力与水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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