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瑞妮:基层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调查核实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12-08 09:46:14来源:作者:

基层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总体情况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类型主要有: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的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民事支持起诉;民事跟进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以上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运用较多的调查核实措施为:一是调阅诉讼卷宗、拷贝电子卷;二是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三是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四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五是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适用程序情况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调查启动程序为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法院审判、执行卷宗。通过对诉讼卷宗的查阅,对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违法情节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有误、审判或者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与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情况

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调查核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原因分析

主要问题。一是调取卷宗、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难。例如执行案件,尚在执行阶段,纸质卷宗未归档,检察人员无法在档案室调取卷宗,与承办法官沟通在调取卷宗上牵扯浪费许多时间和精力。二是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存在困难。例如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检察机关,与其进行询问,核实案情。三是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原因分析。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排斥心理、有抵触情绪。

意见建议

对调查核实工作中的权力予以明确保障,才能确保调查核实的刚性。一是调阅卷宗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卷权,以及法院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案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保证该项权力在实践中不被打折扣。基于此检察人员的调阅卷宗权行使有法可依。二是调查取证权。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权,但未明确规定被调查人员的配合取证义务,以及拒不配合后的惩处机制。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充分保障检察人员行使调阅卷宗权,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定边县检察院)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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