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旭:对罪犯保外就医监督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11-11 16:22:02来源: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在监狱或拘役场所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当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因此,在罪犯保外就医时要及时进行监管,跟进监督。

一、从一起案例看罪犯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

案件:2021年11月,县法院因罪犯李某某因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脂肪肝(轻度),2型糖尿病等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刑罚无法执行,决定对罪犯李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罪犯李某某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在经人民检察院对暂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上罪犯保外就医案存在的问题:案件中存在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时不及时复查病情,对矫正对象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二、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问题及监督结果

2021年6月开始,经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暂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上案件,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按时要求罪犯李某某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这种做法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延长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延长三个月以上的,层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延长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后该案,经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通过向社区矫正机构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整改,并将社区矫正对象罪犯李某某带至市中心医院做了病情检查。因罪犯李某某病情没有变化并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监管的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完善了监管措施,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三、做好保外就医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以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不断提高检察监督力度。多开展联合的专项活动,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深入乡镇司法所,在专项活动中容易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并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依法进行。

2.加强跟踪监督,依法审查保外就医决定程序。在工作中应当从法院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开始进行跟踪监督,从开始阶段就审查保外就医人员的病情情况、病情检查资料、决定程序等方面内容,加大依法审查力度。同时,严格审查续保相关,一旦发现罪犯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尽快建议监管部门及时收监执行,有效防止脱管漏管。

3.加大培训学习,加强罪犯保外就医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培训学习、自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流程和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提升业务水平,提升监督能力。(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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