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之守正创新

时间:2022-10-28 12:17:17来源:作者:

驻监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派驻在监狱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派出机构,对于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促进监狱严格执法,保障刑罚执行正确实施发挥着前哨和探头作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下,驻监检察履职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何有效发挥驻监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很有必要进行改革创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对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的守正创新之路进行探析。

一、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入监检察次数较少。疫情防控期间,监狱按照 “高于地方、严于平时”的原则,实行封监管理,严格落实“六暂停、一严控”要求,坚持“三集中”收押模式,加强对监狱大门人员、车辆、物品进监防控,采取“陕西籍六必送”和外省籍重点帮教对象的必送措施,做到疫情防控无缝对接。按照非必要不入监的要求,驻监检察严格遵守监狱疫情防控的部署安排,以视频检察、监门检察、出入监检察为主,入监现场检察次较少,不利于及时掌握监管动态。

(二)罪犯教育谈话不及时。封监管理后,无法将入监检察、罪犯谈心谈话等日常检察做细做实,不能经常深入“三大现场”查找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的问题,不能定期开启检察官信箱,不能经常与罪犯谈话交心,不利于了解罪犯思想动态和举报控告,不利于掌握罪犯的生产生活情况,对于促进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检察室硬件建设科技含量低。驻监检察室办公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不高,没有和监狱视频监控设备互联互通,不能实现网络共享,无法进行实时视频检察,不能及时发现监管场所违规违法行为,狱情信息收集渠道窄,达不到同步监督的效果,影响了驻监检察工作效率和质效。个别驻监检察室没有建设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2.0,无法实现即时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二、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守正创新之路径探析

(一)坚守疫情防控底线,确保监管场所疫情安全。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地仍有散发病例,应时刻紧绷疫情防控之弦,克服麻痹、厌战情绪,坚决外防输入,隔绝疫情于高墙之外,确保监狱零感染,既是监管场所的首要任务,更是驻监检察的应有之义。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场所实行封监管理,疫情防控标准更高更严,既要收押新入监罪犯又有刑释人员服刑出狱,人员流动大,加之服刑人员集中关押,共同生活生产,环境相对封闭,一旦狱内发生新冠疫情,必然快速传播蔓延,坚决做好外防输入是当前监狱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因此,疫情防控期间,驻监检察必须积极参与、支持、督促监狱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封监管理规定,及时调整监督工作方式,以书面办理案件、视频监督检查为主,做到防疫、办案两不误。

(二)突出驻监检察监督重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无法正常入监开展日常监督,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对监狱执法活动的监督中来,紧盯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着重监督监门监墙、禁闭室、重点管控场所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等重点部门执法活动,特别是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重点监督,注重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等问题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强化监狱检察刚性,提升监督质效。首先是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加强执法重点环节的监督,督促监狱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促进监狱依法文明监管,通过视频检察、监墙监门检查,排查整治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对监管场所安全常抓不懈,确保监墙安全、监门安全、生产安全。其次是加强收监出监检察。依法开展收监检察,协助监狱和公安机关,制定严密工作预案,确保罪犯依法顺利入监,重点对监狱收监管理活动、收监罪犯凭证及罪犯核酸检测情况进行集中检察。定期开展出监检察,对出监重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监狱管理情况,注重挖掘案件线索。最后依法开展狱政管理检察。驻监检察加强与监狱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维护监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注重与监狱教育科、劳动改造科等部门的协调,履行罪犯立功奖励检察职责,对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罪犯劳动能手评审工作的监督,依法列席评审会议,发表检察意见。强化对禁闭室的检查监督,严格审查审批手续,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听取被禁闭人意见,保障被禁闭严管罪犯的合法权利。

(三)积极创新监督形式,探索驻监检察新路径。加强法律监督,重在精准,贵在能动;质量是根本,效率是保障,效果良好是目标。驻监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做起、抓起,坚持以监督办案为中心,推动驻监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进一步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优、做强、做实、做好。首先是积极探索入监检察新方式。因监狱疫情封闭管理,在保证疫情防控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探索与监狱干警同隔离、同入监的集中检察模式,入监后及时开启检察官信箱,依法开展入监检察,积极履行派驻检察职能。其次是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仅仅依靠驻监检察的二三名工作人员,想要对监狱一两千名罪犯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十几个监区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加快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科技和智慧检务,运用科技手段对监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查找刑罚执行中的风险点,及时提醒纠正,才能确保刑事执行活动顺利进行。最后是按时列席犯情分析会。驻监检察定期参加监狱召开的月度犯情分析会,通过听取各监区汇报了解监内狱情动态,掌握重点罪犯情况,发表检察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监管活动高质量发展。

三、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守正创新之对策建议

(一)坚持守正创新,做优做强驻监检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党对驻监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对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的更高期待,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加快探索构建与监狱执法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新体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增强守正创新的主动性,全面聚焦派驻检察职责,逐项分析驻监检察在规范化建设、案件实质化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破解疫情防控下驻监检察履职的新路径,不断提升驻监检察工作质效。

(二)转变工作思路,推动办事向办案转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刑事执行司法政策,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转变驻监检察工作思路,实现办事向办案思路的转变,通过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贡献检察力量。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案件、检察建议等案件办理方面,认真落实好案件实质化办理要求,不仅严把案件实体关,更要严把案件程序关,完善案卷法律文书,规范诉讼档案的归档整理,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派驻监察应克服人少案多困难,监督关口前移,在“减假暂”案件办理中,做好实质化审查,开展同步监督,即在监狱提请开始就介入监督,认真审查案卷,评审会前加强与监狱刑罚科的沟通,对监狱提请的罪犯减刑意见讨论座谈,力争形成共识提交评审会研究,列席监狱减假暂案件评审会,依法发表检察意见,确保“减假暂”案件质量,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三)创新监督理念,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强化办案思维,严格办案要求,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效,积极能动履职,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派驻检察勇于担当,把安防检察、出入监检察等日常检察做细、做实、做规范,查找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的问题,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形成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监狱检察监督格局。依法办理罪犯的申诉、控告、举报,定期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罪犯举报申报控告材料,对罪犯的约谈申请及时入监谈话或者电话谈话,了解罪犯的合理诉求,做好受理审查工作,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加强与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及时督办并反馈回复,保障被监管人的申诉控告举报权利。

(四)依托现代科技,打造视频监管新平台。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和保障力度,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视频监控联网建设,在驻监检察室建立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监管场所的实时监控、定点回放、预览报警、调取转存,做到信息共享、同步监督,依法进行网上巡回视频检察,改变以往驻监检察人员腿跑、手抄、人盯、笔算的低效传统工作模式。加强与监狱、法院的沟通联系,打通信息孤岛,实现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和监狱、法院办案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电脑及管理软件的强大功能,统计分析、查询比对,依法对监狱和法院“减假暂”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同步监督,提高驻监检察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作者:于建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