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

时间:2022-03-04 16:53:40来源:作者:

「以案释法」​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

 

编者按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为新时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写下了生动注脚。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略阳法院将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为载体,在公众号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由略阳法院法官释法说理,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

本期将发布案例:《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

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合肥市绿园小区一业主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阻挠电梯施工。多次调解后,住在3楼及以上业主将一楼业主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6日第01版)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指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因为同楼或同一单元的业主之间的利益差异,往往很难让所有业主达成一致。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分歧最为典型。民法典或物权法(争议发生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则适用物权法)专门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多数决程序,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本案增设电梯施工已经依法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施工中部分业主(本案中系一楼业主)仍以影响采光等理由反对和阻挠施工,显然属于不当行为。在发生纠纷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可介入调解解决该类纠纷,有关主体也可以主动寻求协调或调解解决。调解无果,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法明理】对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该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决定该事项时,适用多数决程序,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增设电梯依法由多数业主表决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等程序,程序合法正当,表决通过增设电梯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其他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可能会影响通风、采光、噪音,对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造成隐患,可另行主张权利。

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惠及民生的工程,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加剧,老旧小区里老年居民的出行、居住不便日益凸显。加装电梯涉及到不同楼层、年龄、观念的住户,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共同营造和睦友善的邻里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编辑:李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