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原来利息要这么算……”

时间:2024-04-17 17:43: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感谢法官,你这样一解释,我就明白了,原来利息要这么算……”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鹏利用休息时间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在听到谢法官详细耐心地释法明理后,胡大爷彻底明白了判决缘由,并由衷表达谢意。

案情回顾

为帮助亲戚大壮渡过难关,年过60的胡大爷作为大壮的担保人向同村张某借款,用于周转。但大壮却未按期还款,导致张某频频向胡大爷催要款项,无奈之下,胡大爷只能先用全家的土地租赁费替大壮先行还给了张某。

后胡大爷要求大壮偿还借款,大壮却一直推脱,只给胡大爷书写欠条一张,并未实际还款。胡大爷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谢法官第一时间和大壮进行了联系,大壮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开庭当天,大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拒绝接听电话,谢法官遂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判后答疑

判决发出后,谢鹏法官考虑到胡大爷已年过六十,对相关法律条文条款可能存在一些疑问,他便主动为胡大爷答疑解惑。

“谢法官,我正准备去找你呢,没想到你就来了。大壮之前在欠条里给我承诺的是按照月利率2%来算,判决里面咋跟我算的不一样呢?”

 

“胡大爷,你这个情况如果全部按照月利率2%来算,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20年8月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年8月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在你这个案子中,2018年被告大壮借款部分,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2%,这部分利率未超出2020年8月19日前法律利率的规定,可以依照计算;而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则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计算。来,我一项一项算给你看。”

为了让胡大爷明白判决中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法,谢法官更是用起了小学生式的“加减乘除法”,给胡大爷一项一项的计算起了利息,一个小时后,胡大爷这才恍然大悟。

“我这不仅仅是来法院打了场官司,这还是来法院上了一堂法律课啊,法官不仅公正判决维护了我的利益,还给我判后答疑普法,这让我获益匪浅!”胡大爷每每回想起庭审结束后法官的判后答疑,就不由再三感叹。(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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