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4-04-17 17:40: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手机卡、银行卡你熟悉吗?

想必大家都对此熟悉不过了,回答肯定都是:那不是天天都会用到的嘛!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不断滋生。为了转移非法资金,犯罪分子也瞄上了生活中最常见的“两卡”,使其成为了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

案例一:2023年4月17日,静静在明知他人欲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从兰州到武汉、厦门两地,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密码及手机交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对方进行刷脸操作,获利900元。经查静静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流入资金136万余元,致使9人被骗34万余元。

案例二:2023年10月,王某某、曾某某利用其家人、朋友的电话卡,利用手机卡和手机组网的形式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进行诈骗,从中获取利润。并租一辆奥迪车供其收集手机卡,进行非法活动,共非法获利14260元,致张某某被骗15000元。

只要将手机卡、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就能躺着赚钱,如果你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样的行径面临的必然是法律制裁。

什么是“两卡”犯罪?

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两卡”犯罪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刑事处罚。构成“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预防“两卡”犯罪?

1、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主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检察官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是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等,轻松就能“快钱”到账的事情千万不能信,一定要擦亮双眼,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更不要出售、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广大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来源:西安临潼检察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