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借条过了“有效期”,还能要回钱吗?

时间:2024-04-08 15:35: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

有时我们可能会忽略一个重要问题

那就是债权也有一个

最长“有效期”—20年

超过“最长有效期”的借条

该怎么办呢?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速裁审判庭便一次性化解了三起长达二十余年的合同、借款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借条过了“有效期”

90年代初,原告林某在村里建厂房办企业,主要生产包装袋,生意红红火火。被告余某与林某关系较好,又是同学,自1998年至2001年多次向林某借款共计20余万元,同时出具数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后余某多次从林某处购买2万余元的包装袋但未付款,亦向其出具数份欠条,欠条均为2002年前出具。

近日,林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偿还借款及欠款,并支付利息。收到案子后,法官立即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联系双方。

“法官,这个借条和欠条确实都是我亲笔写的,但是时间太久远了,老林现在起诉我,早都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了。”

被告余某承认借条、欠条均系自己出具,但辩称该三起案件都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责任。

“我同意还……”

经审查,三起案件确实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保护期,原告虽称其向被告进行过催要,但20年最长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故法院认为被告明确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

“我跟你关系好,才会借你这么多钱,没想到你不还钱也就算了,还一直找不到人。我也不懂啥诉讼时效,这两年我疾病缠身,身体实在不好才来起诉你,以后我可咋办呀……”看着原告无助的眼神,被告也慌乱的低下了头。

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们开始分头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从双方原有情谊出发,摆事实、讲法律、融情义,将双方分歧点和真实想法传递给对方,一一突破分歧,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就三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余某一次性支付原告1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至此,三起案件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便会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权利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增加维权成本。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