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申请执行的时效已超过,还能申请执行吗?

时间:2024-04-02 17:16: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原告牛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吴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被告吴某向原告偿还借款85000元。分三期履行第一期于2012年12月30日偿还借款15000元;第二期于2013年12月30日偿还35000元;第三期于2014年12月30日偿还35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2024年1月10日再次来到法院,询问自己是否可以重新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立案庭经询问后向牛某释明,其陈述的案件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了调解书,是无法重新起诉的,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牛某对此表示不解,认为自己的案件已经过去很多年,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并因此认为自己的债权是否再也无法追回。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对牛某提供的材料进行细致地审查,发现被告吴某曾在2022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过一份《还款计划》,就调解协议涉及的借款与原告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随即向牛某耐心解释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相关规定,告知其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牛某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在规定时限内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执行,最终该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官寄语

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期间,不论是发生要求对方履行,或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等导致执行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均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实体权利的丧失。


来源:略阳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