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玩“古玩”需慎重 ,当心受“刑”

时间:2024-04-02 10:14: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丹媛

 

酷爱古玩的刘某几年前从网上购入一石龙构件,在其非法经营的古玩店摆放售卖,2023年的一天,两名男子“慧眼识珠”将摆放在角落的石龙构件一眼相中,双方谈拢价格完成交易,却不曾想刘某走上犯罪的道路……

原来,这并不是一件普通的石龙构件。凭借多年古玩赏玩经验,刘某看到这一石龙构件时判断可能是明清时期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当年他通过网上购买、古玩城及民间回收的方式将古玩物件收购,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发布售卖信息吸引买家,从中赚取差价。经鉴定:此次涉案石龙构件为三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国家禁止买卖范畴,刘某的行为触犯倒卖文物罪而受“刑”。

检察官提醒:“古玩”慎玩,收藏爱好者要懂法、知法、守法,不要盲目地去碰文物高压线。

哪些途径属于合法获取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际禁止经营的文物”:(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