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切勿沦为“手机口”诈骗的工具人

时间:2024-04-02 10:15: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王潇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形式不断翻新,大家面对不明来电时会十分警惕,可如果来电是具有归属地的正常号码,你还会如此警惕吗?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通过“手机口”联系受害人下载操作APP实施电信诈骗而获利的案件。

2023年10月,王某某、曾某某利用其家人、朋友的电话卡,利用手机卡和手机组网的形式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进行诈骗,从中获取利润。并租一辆奥迪车供其收集手机卡,进行非法活动,共非法获利14260元,致张某某被骗15000元。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近年来,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严重打击国内“黑灰产”、“两卡”犯罪,进一步压缩了境外舌战团伙生存空间。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另辟蹊径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的虚假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实施诈骗。

“手机口”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事先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二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是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检察官提醒:面对开头是“00”或者“+”的陌生来电,很多人都能够识别出大部分为诈骗电话,但如果电话号码是本地的呢?检察官提醒大家,陌生来电要甄别,切勿因显示本地号码而放松警惕。近年来,电信诈骗团伙招募提供“手机口”搭建诈骗窝点的人员呈年轻化趋势,切勿贪图小利,沦为“手机口”诈骗的工具人。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做到陌生电话不轻信、可疑短信勿回复、陌生链接不点击、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需核实。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