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为蹭热度销售,使用影视剧截图引流,西安碑林法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时间:2024-04-02 10:15: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扬

【开栏语】为深化全省“三个年”活动,聚力全市“八个新突破”重点任务,推进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走深走实,全力保障“六个碑林”建设,强化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源头治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西安碑林法院开设“科创碑林”知识产权普法专栏。通过选取西安碑林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指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解决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急难愁盼”,以实的举措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部电视剧的爆火

剧中的场景、服饰都会成为剧迷追捧的对象

网店经营者为吸引粉丝

未经许可使用影视剧截图售卖相关产品

希望抓住这泼天的富贵

却被权利人起诉至法院...

【案情介绍】

电视剧《都挺好》出品人为正午阳光公司,该电视剧于2019年3月1日在浙江卫视等平台同步播出。2023年5月17日,正午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电视剧剧照在互联网上使用所需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横店影视公司。后横店影视公司发现A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中发布多个交易链接,链接的商品宣传页面使用了电视剧《都挺好》剧集截图,用于宣传和推广其所销售的服装。横店影视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对剧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1万元。

 


 


 

【法院审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剧《都挺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A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了案涉电视剧《都挺好》的剧集截图,该截图属于从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横店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电视剧的剧照在互联网上使用所需相关著作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电视剧《都挺好》的截图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经比对,与剧集截图为同一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横店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电视剧知名度、创作的难易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及售价、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店铺关注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A公司赔偿横店影视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虽然热播剧同款会带来巨大流量,但网店经营者须注意,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如确实有宣传的需要,可以联系权利人获得授权,避免泼天的富贵秒变泼天的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