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践和思考

时间:2023-12-04 15:14: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从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践看,仍有一些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1、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的基本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作出相应决议,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集中体现。时下,一些地方人大在人代会期间要求法、检两院的副职以上领导都要列席会议,听取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1至2个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改进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还专门组织召开“一府两院”领导面对面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会议。由于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的领导能现场做出相应的解答和表态,效果比较好。

2、开展执法检查。现执法检查已经作为人大常委会一项经常性监督制度确定下来,这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司法机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目的是监督本级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先后组织了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从执法人员入手,纠正和规范了执法行为,明确了执法的权力和职责,督促提高了执法质量,为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区域执法环境和执法质量有了很大的改观。

3、工作评议和专项工作检查。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评议,这是地方人大在工作中探索和创新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即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集中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对发现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批评和纠正。这种形式有效地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监督与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监督力度大,社会影响好,教育面广的特点,是法定监督形式的补充。比如,针对法院案件审判执行难、二审案件多等问题,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审判质量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把审判质量作为监督的切入点,参与案件听审,强化案件执行。会前,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未执行案件、特别是人大督办案件,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并从程序、实体、执行、文书、作风五个层面进行评议,帮助查找薄弱环节,寻求改进对策。最后形成了《审议评议意见》,督促人民法院重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诉求,从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重要环节完善制度和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司法公正效率和案件执行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让老百姓从一个司法案件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司法信访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坚持“三个至上”(党的领导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群众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日常重要工作。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从反映情况看,对司法机关的来信来访大致上分为: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不满意,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问题的,对执法程序和效果不满意的,认为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或司法措施不当,等等。对这些问题要始终坚持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由原办案单位自己纠正、以事后监督为主等原则,对司法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办理。有的要求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法律解释;属司法程序明显错误的,督促其纠正;有时上门交换意见,督促加快办理,必要时发监督意见书;对反映违纪行为的,将信件转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反映有违法行为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检察机关进行自侦。对影响大的重点信访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如何监督。一些地方人大实践中还尝试集中交办法,就是选择一些重大典型信访案件,集中交办给司法机关,限期办结答复并开展评议,收效很好。实践证明,在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有效地监督,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更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对司法机关开展各项监督工作,有效促进了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当前司法、执法过程和人大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大司法监督存在局限性。过去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中,虽然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主要针对的是法院和检察院, 对公安司法机关监督不够,多局限于甚至等同于个案监督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但隐藏在错案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却没有深入分析总结,而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却往往被忽视,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2、人大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司法监督的主要问题。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缺少具体规范性要求;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缺乏刚性约束手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质量和效果。

3、人大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机制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这样才能使监督起到积极作用。而目前人大常委会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缺,既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4、强调司法独立原则回避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监督存在抵触情绪。

三、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与思考
新时代条件下,司法监督在理念上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司法公正,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必须以促进公正、实现公正为目的,坚定不移地树立司法监督的正确理念。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大必须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采取恰当的形式、实现对司法的监督权,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明确和创新人大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人大监督要从个案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监督内容是司法人员和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第一,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应包括公检法机关所有执法人员,即监督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的品行和法律素质是否良好,是否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一旦发现并经查实的违法乱纪者,应及时通过组织和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同时应加强对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前考察和任后的监督工作,这样做既能选拔优秀的审判官、检察官,促使其公正司法,也不与党管干部原则相冲突。第二,了解司法机关在司法制度和法律、司法政策运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对司法制度和法律、司法政策运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和改进,以维护司法制度和法律、司法政策的正常运行。如目前司法机关存在的名为合议、实为独任审判以及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现象,严重违背了国家诉讼程序的规定,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此现象,人大常委会应该督促司法机关分析原因,寻求对策,督促其予以改进。

2、必须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程序。要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程序,关键就是要明确人大信访工作和人大司法监督的界限。信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监督,只是群众和受理申诉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是人大进行监督的信息来源,信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调查权,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应不涉及对案件的评判,其处理角度应以转相关单位阅处,或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为限。而人大司法监督,则应侧重于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监督,发现、解决带有共性、普遍性等机制、体制上的问题。在人大司法监督中,无论是个案监督还是司法监督阶段,无论是专委会、主任会、常委会,在每一个环节中,人大常委会任何一个监督意见建议、决定的产生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程序进行,这样既可以解决人大在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人大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的质疑。

3、创新人大司法监督方式。在坚持履行好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外,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加强对司法监督工作。一是开展司法评议。评议是人大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开展司法评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它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具有深远的意义。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作为国家司法法律监督、审判、公安机关,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同样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评议,在人大的监督下,加快改革步伐和工作力度。二是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组织法律知识较强和有一定议政能力的代表听审典型案审,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另一方面便于法院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三是列席审委会。选择社会关注和影响重大的案件,在不干预具体案件审判的前提下,有计划的组织常委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全面、准确、公正地司法,是一种无行的监督。四是聘请执法监督员。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形成监督网络,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五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委托检查、第三者评估,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最有权评判监督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可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当事人监督执法。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4、适时运用人大刚性监督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不仅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调查、工作评议等常规性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还要充分运用票决、质询、询问、满意度测评、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司法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5、努力提高监督主体法律素质。对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监督,监督者必须首先熟悉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搞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在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成立法律顾问组或聘请法律顾问。从多年的实践看,法律顾问组在参与执法视察检查、参与调查研究、研究疑难涉法涉诉信访等活动中,发挥了很好的参谋作用,提升了人的司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相结合。结合我国体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公安、审判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客观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足,监督缺乏刚性,这就要求人大司法监督给予大力支持。只有把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增强人大监督权威。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