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消费不踩“雷”,三则案例帮到您

时间:2024-03-15 18:10: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铁文静 史琳 赵兴华 李怡轩

 

在如今这个购物方便的时代,当你决定剁手购买时,可要随时小心!身为消费者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买东西,得有保障。

 

案例

网购买到假货真的可以“假一赔十”吗?

2022年2月,小陈在某网购平台中购买了摩托头盔一件,收货后,小陈找朋友帮忙鉴定,发现该头盔为仿品,且没有CCC认证,属于三无产品。因为该店铺在服务保障处注明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小陈遂与商家沟通,商家也承认此头盔为仿制品。后小陈以“假冒品牌”为由向商家申请退款,该申请未通过。小陈多次与该商家进行沟通,均未得到回应,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小陈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头盔购买费,并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与商家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家承认其出售的头盔系仿制品,并非正品,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小陈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小陈要求退还购买头盔的费用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同时,因商家在网页服务保障处注明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该假一赔十的承诺系商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合法有效,故小陈主张商家进行十倍赔偿,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但关于赔偿十倍现金券的内容,因未作出必要且显著的提示,对小陈不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应按通常予以解释,即以货款金额十倍进行现金赔付,故商家应支付小陈10倍赔偿款。判决送达双方后,小陈收到了头盔购买费及10倍赔偿。

 

案例

网购第三方代买,出了问题怎么办

2022年,消费者马先生通过浏览某网购平台账号“XXX说琴”与某网购平台博主建立联系并相识,提出请某网购平台博主帮忙寻找一台钢琴,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沟通、磋商,确定马先生拟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知名品牌钢琴一台。某网购平台博主在西安琴行觅得符合原告要求的钢琴后,用其曾经任职的钢琴销售公司的收款收据向消费者马先生开具并交付了收款联,并按照马先生的要求在收据上载明相关要求。

2022年4月1日,某网购平台博主将钢琴送至马先生所在的北京,马先生对涉案钢琴进行了验收。钢琴交付的随后几个月中,消费者马先生多次联系某网购平台博主对钢琴进行维修及调律。2023年3月14日马先生向某网购平台博主提出帮忙将钢琴卖掉,同年3月18日,马先生首次提出涉案钢琴音板有裂缝,有油漆痕迹,让某网购平台博主负责维修,某网购平台博主解释称音板有裂缝和房间的温度与湿度有关系,若在适宜的湿度下裂缝可自行恢复。马先生认为音板裂缝部分有补漆与钢琴整体颜色不一致,对某网购平台博主的维修方案及解决方案不认可,认为某网购平台博主对钢琴瑕疵存在隐瞒行为,属于欺诈。马先生要求某网购平台博主及出具收据的钢琴销售公司退货,但对方坚决不同意,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网购平台博主及其任职的钢琴公司返还购琴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人马先生与受委托人某网购平台博主约定,由某网购平台博主处理马先生委托事务的合同,系委托合同纠纷。现某网购平台博主已依约履行寻找符合消费者马先生要求的钢琴并交付的义务,已按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务。

关于马先生诉称欺诈,根据马先生提交的证据,未能体现某网购平台博主在为其代购涉案钢琴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之欺诈,且在上门交货时,已完成验收,说明双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未违背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马先生解除合同返还购琴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网购平台博主任职的钢琴公司,马先生与钢琴公司未签订合同,而是与某网购平台博主个人磋商代为购买涉案钢琴,且系向某网购平台博主个人支付钢琴款,虽有钢琴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但仅据该收据,不能证明钢琴公司与马先生就涉案钢琴买卖建立过合同关系或是履行过合同义务,所以,钢琴公司不是马先生的合同相对方。故法院对于马先生要求钢琴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这意味着,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未违背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然而,随着交易的频繁和商品种类的日益丰富,某网购平台购物平台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带货博主或达人为了提高商品销量,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等,误导消费者。在此情况下,若消费者因博主或达人的虚假宣传而购买钢琴,消费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撤销购买合同,要求退还货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意味着在某网购平台平台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博主或达人以法人身份进行商品销售,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某网购平台博主作为委托合同的相对方以个人身份进行商品交易,与其任职的钢琴公司无关,马先生无法要求钢琴公司承担责任。在某网购平台平台,许多“博主”或“达人”并非专业经营者,他们可能没有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导致主体资格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高价商品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将难以追究责任。

因此,在某网购平台平台购买商品时,消费者首先需对博主或达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若对方为法定代表人,消费者需确认其是否有权代表法人从事销售活动。若对方为自然人,消费者则需核实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合同主体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平台购买高价商品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同时,某网购平台平台及博主、达人等也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

法官呼吁广大消费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权益。其一,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消费者在购买高价商品时,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其二,选择正规渠道购物。消费者在购买高价商品时,尽量选择信誉良好、具有正规经营资质的商家。同时,关注商品的评价和口碑,避免购买质量不佳的商品。其三,保留交易证据。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其四,及时维权。消费者在发现权益受损时,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案例

一则案例带你看懂产品“质保期”

2007年11月,张某之子在某家居商场购买了某品牌室内木质楼梯,后楼梯销售商派人送货到家并完成了安装。2021年5月某日晚,张某在家中手扶楼梯扶手由二楼下一楼时,该楼梯的木质立柱断裂倒塌,扶手塌下将其右腿砸伤。张某认为其子购买的楼梯存在质量问题,遂将案涉楼梯的销售者、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因木质楼梯倒塌被楼梯扶手压伤,案涉楼梯系原告之子于2007年11月购买,截止2021年5月原告受伤之日,已经将近十四年,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十年请求权期限,另原告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曾明确表示案涉楼梯的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且其受伤时尚在案涉楼梯的安全使用期内,故原告主张赔偿的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且原告在案涉楼梯超过质保期后未能对其进行定期保养修缮,故本院对被告称原告已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官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

法官说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产品质量问题,因产品质量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任何物品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自然老化、人为破坏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消费者使用产品给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若此时仍苛责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未免有失公允,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长期限为十年,除非个别产品明示其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那么,其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则不以十年为限,而以其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限。

法官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一定要明确该产品的质保期,临近质保期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定期检修、合理使用,以避免因产品缺陷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否则即使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供稿: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