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听取律师意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21 17:20:36 阅读量:

    我认为杨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根据杨某过去一贯表现及本案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且案发已快二十年,又可能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近日,杨某涉嫌拐卖儿童案的代理律师,向镇巴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出书面申请。该案承办人随即详细审查了《律师辩护意见书》,在结合案件证据及事实后,认为杨某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院检察委员会提请讨论,经会议研究决定对杨某以涉嫌拐卖儿童案批准逮捕。

该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该案中,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尽最大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合法办理。 

目前,对审查逮捕环节中的八种情形听取律师意见在该院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规范司法行为,离不开律师的外部监督。该院要求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有疑问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条件且符合取保条件,被害人要求严惩的八种情形,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在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该院采取当面听、同步审、听中查的办法,使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 

为更好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今年以来,该院在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中,还规定了强化捕后监督。即对嫌疑人批捕后,案件承办人在向辩护律师反馈审查逮捕结论时,应当告知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仍可提出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新材料,侦查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核实,案件承办人要跟踪监督,并根据收集复核证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适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参与办案的监督是双赢,我们采信律师的合理意见,既保障了律师执业权正常行使,又能防止“错捕”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该院检察长邵恭友说。今年以来,该院在审查批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58人,采纳律师意见后作出不捕决定22人。无一例捕后不诉或撤案情形发生。 

                           

 

供稿人: 陕西镇巴县检察院  赵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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