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21 17:22:22 阅读量:

 为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透明度,落实检务公开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自201410月份起我院严格按照上级院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院案件公开工作取得较大进步,获得群众满意和好评,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制约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的障碍和问题,在此,笔者将其予以总结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一、案件信息公开仍缺乏主动性、全面性、及时性

构建阳光司法体制要求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司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主动、全面、及时就成为司法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不愿意公开、选择性公开、延迟公开等情况仍然时有发生。例如自侦部门所办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承办人会出于过早公开信息会对案件下一步侦查工作造成影响的顾虑而拒绝公开;也存在更愿意选择公开那些自认为办理出色的、法律文书内容少案件,而不愿意公开疑难、复杂案件的情况;更多时候由于案多人少、工作繁忙,部分法律文书公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存在批次公开时间跨度长,发布时间较集中等特点;对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出时间未作硬性规定,导出间隔时间无规律;有些承办人无法界定何为重要案件信息,导致部分重要案件信息失去时效价值。以上情况,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知悉,不仅大大影响了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也会引起群众对检察机关阳光司法机制的质疑。

二、公开案件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案件信息公开能客观、如实、全面地反映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全态,因此低质量的案件信息必然也会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工作中,笔者发现如下问题:一是少数重要案件信息在语言上存在法言法语使用不规范,逻辑表述不严密;二是已公开法律文书存在格式不正确、屏蔽不到位、案件名称未按规范要求重新命名、内容与原纸质法律文书不相符、有错别字等;三是案件程序性信息因承办人不正确、不规范、不及时填写案卡等原因导致部分案件信息不能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如数导出,使得部分被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出现数据链断裂、缺失,导致部分账号用户掌握的信息失去准确性便捷性。

三、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宣传还不到位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首要宗旨是将司法办案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倒逼司法公正,但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业务,实践中群众对此项工作知晓率却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如下:2015年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信息查询仅20余人次,2016年虽有上升,但相比案件办理数比率仍然偏低,现实中诉讼参与人直接去业务科室查问案件的情况仍较多;发布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的重要案件信息点击率普遍也不高;大多数远道而来的群众不知道查询案件信息应当携带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导致多跑一趟路,且不知道申请绑定账号进行网上查询;部分律师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能不了解,仍习惯来院后直接找业务科室办理申请会见、阅卷、提交材料等事宜,导致部分辩护与代理事项数据流失,也不利于强化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网上或电话预约人数也不多。

对策建议:

一、切实转变理念,促进公开工作常态化

一是要加强领导重视,院党组要定期学习并研究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党组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主管领导包抓制,分管领导应密切关注信息公开工作进展,加强督促指导;二是要强化培训、加强沟通,通过组织对相关规定的持续学习与不断地有效沟通,使案件承办人认识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司法办案的重要环节,没有完成信息公开就没有完成办案”,转变其工作理念,树立主动公开意识;三是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通过流程监控工作,发现承办人未按要求公开案件信息的,及时发出口头提示、《流程监控书》,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应当公开信息未按要求公开的按情况扣分;四是要强化刚性约束,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规定对信息工作开展不力的科室、个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五是要发挥案管信息集中的优势,如统一法律文书出入口,通过表册掌控法律文书公开进度,提前研判案情,准确界定重要案件信息,适时督促提醒,又如依托数据统计系统定期查漏补缺。

二、明确责任,严把案件信息公开质量

一是要强化技能训练。对照规范要求全面提升承办人尤其是新进干警对公开操作技能的掌握水平。二是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三级审查制,对承办人拟制好的重要案件信息及处理好的法律文书,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逐级审批方能提交案管复核;案管办实行双员复核制,在复核环节首先由文书监管员对文书内容是否与原纸质版一致审核,其次由信息公开员对格式、屏蔽情况,文书命名把关,对不规范文书一律发回重新处理。三是要建立案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重要案件信息评估制度,以防止涉密事件发生。四是建立案件信息工作巡回检查及反馈机制,由信息公开员、科室内勤、舆情监管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作开展情况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梳理汇总,并将情况定期反馈给院党组及业务科室,渐进式推进公开质量提升。五是要发挥纪律约束作用,对因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检民互动局面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是搞形式主义,而是要让群众充分参与进来,使其切切实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法制宣传等方式、途径大力宣传并推介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工作,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在具体个案办理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环节,要求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其享有的信息知悉权,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接受群众监督;要增强新技术手段在信息公开工作的运用,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以工作促宣传;在实践工作中也要主动向来访群众、律师介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听取其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检民互动的良好局面。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增强检察机关透明度、构建阳光检察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妥善解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的提升。(卢玺 李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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