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5年7月14日】

来源: 时间:2025-07-15 10:26:27 阅读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9号

西安碑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芬与被执行人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郝芬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江芳,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89号771研究所北家属院1号楼1201号。

 

身份证号:61012319641221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1009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6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江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刘红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红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白庙公寓4号楼2301室。

 

身份证号:61052719760925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6937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第2835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8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刘红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盟盟与被执行人戴苏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苏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焦盟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戴苏豫,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6号4楼1门108号。

 

身份证号:61012319820814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2492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1426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364653元及后续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戴苏豫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33

联系人:田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丝绸之路会客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猛、赵春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猛、赵春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西安丝绸之路会客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猛,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长庆南街6组。

身份证号:22072219800125XXXX

 

被执行人:赵春鹏,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长庆南街6组。

身份证号:22072219790407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恢133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5085517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徐猛、赵春鹏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舒果软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舒果软装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水海波,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崇义镇海村 21 号。

 

身份证号:41088219871018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513号

执行依据:(2024)陕 0103 民初 11429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水海波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水海波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阮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世联优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厚初、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厚初、王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世联优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厚初,男,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一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建华南巷五号5层3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266号,身份证号码:61010419670911XXXX。

 

被执行人:王志华,女,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二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白马庙街13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266号,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0912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恢17号

执行依据:(2020)西莲证经字第1865号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594615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胡厚初、王志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2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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