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7-14 16:29:30 阅读量:
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博轩固城湖大闸蟹店与被执行人何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恢1833号
执行依据:(2020)陕0104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何雪峰,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麻洞乡金盆湾村18号院2号,身份证号:610602198801193638。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雪峰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晓妮与被执行人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恢518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4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4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付东,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夫子社区居委会快马小区83号,身份证号:420526197504181011。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根据举报线索采取任何一项执行措施,公告自动失效)。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且有执行回款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闫法官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瑞玲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恢1124号
执行依据:(2020)陕0104民初102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435500元及利息,其他相关费用。
被执行人: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0697Y。
法定代表人:李瑞斌。
被执行人:李瑞斌,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八十五号院西钢205楼35号,身份证号:370205196504265517。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且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李瑞斌,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依诺与被执行人林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陕0104执52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民终1502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5166.08元。
被执行人:林楠,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华师园北路15号附1号,身份证号:420606199003293516。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楠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小锋与被执行人侯飞飞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陕0104执恢164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027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侯飞飞,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兴中路16号楼20号,身份证号:610425198302211129。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飞飞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元。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