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9 11:57:38 阅读量:
案情回顾
上海某公司依据重庆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载明:紫阳麻柳镇的杨某租赁iPhone 15 Pro Max一台,标价9999元,租期12期,每期租金1033元,总租金12396元,期满留购价2.76元。杨某支付部分款项后违约,上海某公司据此向紫阳法院申请执行抵扣押金后剩余欠款5066.76元及公证费、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协议租金总额远超手机实际价值,差额实质包含资金融通成本与利润;期满象征性留购价、违约后“由租转售”等条款,均符合融资租赁典型特征,且实际年利率超过24%,并非普通租赁或分期付款买卖。
上海某公司作为普通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面向消费者开展租机融资业务,违反金融监管准入规定。同时,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第二条“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公证事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据此,紫阳法院依照上述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裁定驳回上海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安康中院复议审查确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裁定驳回复议、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该案系紫阳法院准确适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规则、依法规制变相融资行为的典型案例。
提醒大家:手机是工具,不是负债的开始。签合同前多看一眼、多问一句、多算一笔账,就能避免掉进陷阱。公证赋强程序不能替代金融准入监管,市场主体开展租机业务应取得相应资质或回归真实租赁本源;程序性驳回不等于实体债权消灭,债权人可就基础民事争议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作者:纪 俊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