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9 16:44:13 阅读量: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蒿坪镇的王某因发展茶园种植资金周转需要,向某村互助资金协会申请扶贫互助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一万元整,借款到期日2025年11月26日,合同期内年资金占用费3.7%,逾期按每日0.03%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某村互助资金协会足额向王某发放借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某村互助资金协会多次微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王某至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某村互助资金协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偿还某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本金10000元,合同期内资金占用利息927.9元,并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每日0.03%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
法院审理
蒿坪法庭受理此案后,某村互助资金协会向法院提交4份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足额出借借款10000元,被告理应按约到期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义务。现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内资金占用利息927.9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年占用费率为3.7%,故该合同期内资金占用利息应为37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按每日0.03%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3.7%,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日0.03%,二者总计已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超过了年利率1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被告应当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5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2.4%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最终判决如下:王某向某村互助资金协会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70元,合计10370元,并自2025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村互助资金协会可以约定资金占用费、逾期违约金,用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但不是约定的越高越好。无论合同写多少名目,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全部费用加在一起,不能突破LPR四倍这条法律红线,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荆莹莹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