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9 11:55:05 阅读量:
经营中,健身房、舞蹈室等休闲场馆经营者常会为会员提供物品寄存保管服务,以此提升消费体验、维系客户关系。而店铺转让、经营者更迭是商业经营中的常见情形,不少消费者会忽视寄存物品的交接问题。一旦店铺易主、寄存物品遗失,原经营者与受让方相互推诿,易引发财产纠纷。近日,碑林法院审结一起店铺转让后会员寄存物品丢失的案件,对店铺转让场景下的寄存物品保管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作出认定。
案情回顾
消费者小A自2017年起成为某桌球俱乐部会员,办理会员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长期在该门店消费,并将个人多件桌球用品寄存于门店保管柜内,方便日常消费使用。2025年某月,该桌球公司与第三方经营者签订《转让协议》,将案涉桌球俱乐部的经营权、相关资产及客户资源等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店铺转让后,小A前往门店消费时发现门店更名、经营者更换,随即通过微信向原公司工作人员核实个人物品存放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小A其寄存的桌球用品仍在店内保管留存。2026年3月,消费者小A前往门店时,发现自己寄存的桌球用品已全部遗失。小A随即联系原公司及现门店负责人协商理赔,双方均认可物品丢失事实,但因门店监控已被覆盖,无法核实物品遗失具体原因及去向。小A遂将原公司、受让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全部物品损失。
庭审中,原公司辩称,小A消费、寄存物品的门店为旗下分店,与公司主体无关,公司无需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受让方则辩称,其与小A无任何服务合同、保管合同关系,并非适格被告,且转让资产范围不含小A私人物品,自身未接收、见过案涉寄存物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A长期在案涉门店充值消费、寄存物品,与原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基于门店寄存服务的交易惯例,双方同时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原公司依法负有妥善保管小A寄存物品的法定义务。
关于店铺转让的责任认定,法院指出,经营者转让店铺及经营权,属于经营主体的内部经营行为,该行为不得对抗善意小A。原公司在转让门店时,未提前告知小A取回寄存物品,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将小A寄存的私人物品完整交接给受让方,因此其法定保管义务不因店铺转让而自动转移。受让方未在转让合同中承接案涉寄存物品的保管义务,亦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接收、管控案涉物品,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小A提交的购买发票、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佐证其寄存的四根桌球杆及桌球盒真实存在、价值明确,对应损失共计3万余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公司赔付小A物品损失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九十二条、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按照商家惯例寄存物品,即便无需单独支付保管费用,双方也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商家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寄存物品的法定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店铺经营权转让是经营主体的商事行为,仅对转让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免除原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法定合同义务与保管责任。门店转让过程中,原经营者负有物品清点、交接、告知消费者的审慎义务,若未完成寄存物品的妥善交接、未通知消费者及时取回物品,一旦物品遗失,原经营者需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而受让方仅需对自身接手管控、明确承接保管的物品承担责任,无接收事实、无保管约定的,无需担责。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店铺转让需规范完成资产、客户权益及寄存物品的交接公示,厘清权责边界;广大消费者在门店寄存贵重物品时,务必留存凭证、定期核对,警惕店铺转让、闭店等经营变动风险。经营以诚为本,权责清晰方能规避纠纷,让商业消费更具保障。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赵一乐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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