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 | 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危险与法律责任并存

来源:宝鸡中院 时间:2026-09-03 09:27:33 阅读量:

九月扬帆季,学子启航时。

以法为纲,护航青春,

助力同学们在新的征程上

安全、健康、快乐地成长!

开学季,法治课堂如约而至!

在宝鸡的各所校园里,有这样一群特殊的老师 —— 来自宝鸡法院系统的法治副校长。他们化身普法讲师,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为同学们送上专属 “法治开学礼”。

接下来,我们将推出系列短视频,跟随镜头走进一堂堂 “开学法治第一课”,看法官如何为青少年划清行为红线、传授自我保护技巧,共同感受法治力量守护青春成长。

知法・守界 ——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法律边界知多少?

法律为出行筑牢坚实的安全防线,认清电动车骑行年龄红线,是青少年守护自身平安的重要一课。

主讲人:赵腊梅

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

任宝鸡市陇县中学法治副校长

如今,电动车凭借轻便快捷的特点,成为日常出行的常见交通工具。很多中小学生上下学、外出游玩时,都会想着骑行电动车代步,觉得操作简单、方便省事。但很多同学和家长都存在误区,认为骑电动车不算大事,未成年人骑行没有问题。事实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这是国家法律划定的硬性年龄红线,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绝对不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例外。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风险预判能力不足。电动车行驶速度快、稳定性较弱,遇到路口车流、突发路况、雨雪天气时,未成年人很难快速做出正确处置。生活中大量真实事故案例警示我们,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极易发生闯红灯、逆行、超速、分心骑行等危险行为,轻则剐蹭受伤、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伤残,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很多同学和家长不清楚,违规骑行不仅危险,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实中,多名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车逆行、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最终均由学生家长承担全部医疗、赔偿费用,少则数万元,多则十余万元。

为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交管部门持续严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行为,同时明确治理规范:严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路面巡查发现后会依法批评教育、暂扣车辆,并通知监护人到场领回、接受警示教育。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交通事故,无论自身是否受伤,都需根据过错承担事故责任,监护人必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全体同学,牢记法律年龄红线,未满十六周岁坚决不骑电动车上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步行、家长接她送、公共交通等安全出行方式。也希望各位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妥保管电动车钥匙,杜绝纵容、默许孩子违规骑行,守住出行安全底线,杜绝交通违法和安全事故发生。(宝鸡中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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