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3 09:27:10 阅读量:
一张10年前的汇票,一笔2万元的个人转账,让两家合作10余年的企业闹上法庭。飞超公司拿着账本主张欠款15万余元,云海公司却坚称只欠3万余元——12万多元的差额,究竟是一笔糊涂账,还是有人“重复买单”?近日,西安鄠邑法院秦渡法庭肖少霞法官用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
十年合作,账面为何差出12万余元
飞超公司与云海公司长期开展电镀加工业务。通常由云海公司送交产品,飞超公司按照要求完成加工,云海公司检验入库后,双方核对数量、结算费用,由飞超公司开具发票,云海公司支付加工费。长期交易积累了大量发票、回款记录和对账信息,因没有及时对账结算,埋下了历史账目口径不一的隐患。
合作终止后,飞超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云海公司尚欠加工费15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云海公司则辩称,双方争议并非“拒不付款”,而是飞超公司的账目遗漏了一张2014年交付的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此外,飞超公司长期负责业务对接的工作人员孙某还于2023年收取了2万元。结合飞超公司后来主动发送的对账单,云海公司认为实际欠款仅为3万余元。
一边是企业内部账册和发票回款统计,一边是跨越多年的商业汇票、个人转账与微信记录。怎样在纷繁的证据中还原真实的结算过程,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还原真实账目,不只看单方账本
本案中,飞超公司主张欠款15万余元,依据主要是其自行制作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和开票记录。但云海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有两笔款项应当扣除:一笔是2014年收到的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另一笔是孙某个人收取的2万元。
承办法官肖少霞没有简单采信原告的单方账面数字,而是将双方多年来的微信对账记录、票据流转情况、员工履职行为以及原告后续的核对动作串联起来,逐一分析认定。
关于10万元汇票:员工多次自认,公司事后未否认。 孙某作为飞超公司长期负责与云海公司对接的业务人员,曾在2022年多次通过微信向云海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10万元汇票飞超公司已经收到,只是财务记账时误记到了其他公司名下,一直没有在云海公司账户中正确冲销。这些对话发生在正常业务往来期间,并非诉讼发生后临时补写,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据此认定该笔款项应予扣除。
关于2万元个人转账:公司事后认可,视为有效付款。 2023年11月,孙某因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要求云海公司将2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云海公司照办。虽然这笔钱未进入公司账户,但事后飞超公司工作人员在与云海公司重新对账时,主动索要了该笔转账记录,收到截图后继续就该笔款项进行核对,说明公司知情并认可这笔钱属于云海公司的付款。因此,这笔2万元也应从欠款中扣除。
关于对账单:原告自己发出的数据,反而印证了被告的说法。 2024年12月,飞超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云海公司发送了一份对账单,显示未付金额为5万余元。这个数字恰好与此前关于10万元汇票入账错误的多次沟通相互印证。而该对账单又未扣除孙某已收取的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实际欠款为5万余元减去2万元,即3万余元。
法院综合孙某长期承担业务对接职责、多次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对外履职、持续参与账务核对,以及飞超公司事后对相关款项进行核查等事实,认定孙某有关对账、确认票据及代收款项的行为对飞超公司发生效力。企业内部单方制作的账册只能反映其内部记载,不能当然证明交易相对方尚欠的最终数额。
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认为双方直至2025年1月仍在进行账务核对,尚未就欠款数额达成一致,飞超公司主张自2023年12月17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缺乏充分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云海公司尚欠飞超公司加工费3万余元,判令云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驳回飞超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飞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送锦旗不是因为案子的输赢,而是真心感谢法官。十年的往来账,哪张汇票、哪笔转账,她都一笔一笔核对得清清楚楚,从头到尾捋得明明白白。这样的认真劲儿,让我们踏实。”事后,被告云海公司专程为肖少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从一本账到一套制度,
为企业经营划出风险提示
一要明确授权边界。企业应以书面制度明确业务员、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在签约、对账、收款和确认债务等事项上的权限,并及时向长期交易相对方告知人员及权限变化。不能一方面长期允许员工以负责人身份对外履职,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后又以“没有书面授权”为由否认全部行为。
二要规范收付款路径。 原则上应通过合同约定的公司账户收付款。确需由员工代收、代付的,应当取得公司明确授权,备注款项用途并及时出具收款确认。交易相对方向个人账户付款时,也应核实授权、保存指示付款记录,避免将经营款与个人资金混同。
三要形成闭环对账。发票不等于最终结算,内部账册也不能替代双方确认。企业应定期形成载明期间、票据、付款、抵扣和余额的书面对账单,对商业汇票背书流转、银行转账、微信沟通等资料分类留存;发现入账错误,应及时更正并通知相对方。
作者:沈 晔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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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