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13 20:28:23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翀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检察机关作为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的重要部门,由于其地位和职能的局限性,在推进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艰难。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近年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浅谈几点关于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

  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

  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制度性构想

(一)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在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详见《“两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与程序》),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和云计算平台,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权限统一在平台上进行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所拥有的行政执法案件排查系统,可以对行政执法案件库的案件按照职权类型、处罚结果、涉案当事人等刑事司法关注的敏感信息排查筛选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人员进入涉嫌犯罪案件库,可以对移送刑事司法的执法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配置有涉嫌犯罪案件监管系统,检察人员可以在该系统内利用刑事案件登记、移送案件列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时限监督和统计报表等功能。平台将行政执法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类型和追诉标准配置到系统,自动与采集的案件信息进行比对。一旦发现有类似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涉嫌犯罪的线索,就可以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操作。

  此外,信息平台系统应当涵盖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案件咨询、移送线索管理、接受控告申诉举报、职务犯罪预防等多项职能,从而将平台的使用权限从侦查监督部门扩展至民行、自侦、控申、预防等多个业务部门。 

(二)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1.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形成集体合力,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这不但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针对抽象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规定,而且也可以更加便利于两者对具体行为的恰当解决。但是,联席会议要真正发挥实效,关键是靠制度作保证。一般来讲,联席会议应当由处于衔接机制结构中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和主持,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采取主题明确的定期举行方式,以建立长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2.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提前介入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向移送前拓展,从刑事诉讼环节向行政执法环节拓展,无疑可以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也可以增大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在行政机关查处相关的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时,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即进行联合执法,以实现对案件的正确定性,也能保证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案件的衔接效率。

3.定期业务培训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的行业非常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与刑法领域之间的交叉使得许多案件性质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来说,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业务培训可分为横向和纵向,横向培训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在“两法衔接”工作方面的调查取证、区分罪与非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纵向培训是指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两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及行政执法机关自上而下的业务“两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另外也可以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通过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共同提高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办案能力。

  (三)建立合理的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应当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职务犯罪预防考评、政法委治安综合考评等,由 “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

第二,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案件巡查。由“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案件进行集中巡查。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将法定的案件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的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应当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供稿人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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