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14 14:06:37 阅读量: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案件,特别是对隐私权进行侵犯的案件。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传统隐私权延伸的网络隐私权也是重中之重,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难度与保护隐私权的难度相比只高不低,所以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势在必行。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备,欠缺可操作性,保护网络隐私权缺少法律基础。而且我国国情复杂,民族众多,地区经济文化水平差异大,导致法律难以适用,各地民众对保护自身网络隐私权的意识强弱也各不相同。认识网络隐私权,了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当务之急。
引言
网络改变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式,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想要的各种信息,互联网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侵权问题。通过网络搜索探知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的公开或利用,是一种有别于旧有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这种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社会现象,严重的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被侵害的问题,给在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研究互联网隐私保护问题,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1.隐私权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初次在民事基本法范畴直接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隐私权保护至此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隐私权具体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与社会利益无关或者无害于社会利益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与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即对个人所有的信息与资料,如身高、体重等,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加以披露或传播;(3)个人通讯秘密权,即个人对其所有的信件、电话、传真、谈话等内容享有保密权,禁止任何人非法窃听或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即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利用自身的隐私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并可以据此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2]。
网络隐私权可以说是互联网的产物,其本质上来说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只有先充分了解传统隐私权的概念理论才能对网络隐私权的了解提供最大的帮助,也有利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