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回避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1-22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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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就在于公正性,体现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符合了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实现了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维护了司法公正。因此,回避已经成为各国现在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章中专章对回避制度予以规定,并且将“违反回避制度“作为“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绝对法定事由,体现了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依职权回避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据此,我国刑诉法规定申请回避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在被害人死亡或被害人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情形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既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是否有权申请回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回避。
首先,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案件的诉讼程序、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会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被害人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情形下,赋予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回避权,有利于更好地保证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基于公平原则,应保障被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不乏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实际参与庭审活动,导致其本应享有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及诸多诉讼权利被漠视与忽视,从而使受害人对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产生质疑。而被害人近亲属通过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达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能更好地保证诉讼程序公正,裁判结果的公正,化解被害人对程序和裁判结果的质疑,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司法机关必须从程序上保证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回避权。首先,应保障被害方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特别是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对于诉讼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翻译人员身份等,如果不能保障其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这些重要信息无从得知,更遑论对相关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其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必须提前告知被害人申请回避权的相关事项,如办案人员身份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为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权预留一定的时间,以发挥回避制度的作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真正落实。
供稿人: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