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做为定罪依据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1-22 17: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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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较为典型的职务过失犯罪,司法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大部分司法实践中,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唯一依据,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其有责任,则负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其不负责任,则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认定是否构罪的唯一依据,该做法欠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刑法评价行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第二十二也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而交通管理部门属行政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
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等进行责任认定;二是推定责任,即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依法推定事故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如果在判决中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代替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以行政法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行政责任成为刑事责任的前提,模糊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限。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依据刑法的构成来评价。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依照犯罪构成认定犯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必须同时对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如果将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认定是否构罪的唯一依据,实际上割裂了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忽略了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重大交通事故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同时,交通事故责认定有可能处罚到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行为的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为害怕而逃逸,却因为逃逸而被推定为负全部责任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例。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在全案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刑法意义上的评价。
供稿人: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