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简史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31 18:36:49 阅读量:

 

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清末近代,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10月29日,清政府批准了修正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四章规定了各级检察厅通则。中华民国十六年即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各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都规定了法院编制法第90条的内容。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呈现规定:"苏维埃法庭为两审终审制,任何案件经过两审后不能再上诉,但是,检察院认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这些清末民国改法修律都是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渊源。
新中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始建于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1949年12月经国家主席批准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第三条规定了检察署的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违法判决提出抗议……5、对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其职权由第三处执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职责作乐详细的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职权以及参与诉讼、调卷、抗诉等等的具体程序。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三条规定了检察署职权:……三、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定提出抗诉;六、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起诉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2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组织整顿、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批判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纯洁了司法队伍。1953年4月,在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上通过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这个决议的内容有不少是关于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比如,决议要求一审法院应建立陪审制,在县级法院普遍建立巡回法庭,等等。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1954年9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权和参诉权,但它对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进行规定。 
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同时,人民法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积极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还判定了规范性司法解释,对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人民检察院行使了以下职权:一是起诉权;二是参诉权;三是上诉程序的抗议权;四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议权。 
正当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健康发展的时候,1957年的"反右"斗争将其扼杀了,从此时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检察机关的这一项监督业务被迫强制性的中断了,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宪法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包含了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该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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