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简史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31 18: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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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始建于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1949年12月经国家主席批准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第三条规定了检察署的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违法判决提出抗议……5、对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其职权由第三处执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职责作乐详细的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职权以及参与诉讼、调卷、抗诉等等的具体程序。
正当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健康发展的时候,1957年的"反右"斗争将其扼杀了,从此时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检察机关的这一项监督业务被迫强制性的中断了,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宪法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包含了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该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