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20 08:19:40 阅读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其对外法律监督职能不言而喻。但是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是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旨在推进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工作模式就是作为职能设置层面改革的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这就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给了案件管理部门一个准确的定位。从而确保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干警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办案。
一、案件集中管理前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不足之处
1、办案机构受理案件监督、预警重要性意识薄弱
案件集中管理之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主体只有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自首,对有关检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处罚,而实现对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监督效能。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检察执法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各业务部门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检察机关各个部门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案多人少,这在一些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工作任务的繁重是众所周知的。他们受理多少案件只有所办案件的业务科室知道,其他科室及单位领导不但无从知晓案件的数量,而且案件办理的进度等情况,每一起案件中有没有在逃的嫌疑人,有没有公安机关的办案干警存在明显的渎职行为,一概不知。如:曾经受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其中有的嫌疑人曾在此案发生前在体育场就打过一次架,将两个受害人一个打成重伤,一个打成轻伤,时值2013年的国庆节放假,嫌疑人没有被抓住,过了两个月这伙人又在一个歌舞厅打架,嫌疑人用刀蒋一个受害者当场捅死。如果在第一次案件发生后及时将嫌疑人抓住后,就会避免二次恶性犯罪的发生。如果当时有办案系统集中管理,领导可以在检察办案系统看到此案后,就及时了解这其中是否有渎职案件线索呢?另外,处于案件的保密性,案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重大、疑难的案件快审结后,也只有在提请上检委会的领导才能知晓。
2、内部监督缺乏实效性,造成执法程序不规范
办案科室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在公安机关所办的案件还有法定时间的这种情况下,就将受理的时间向后推,明显增加了案件审查环节的时间段,不但办案过程中存在受理案件不及时,而且借用侦查机关办案时间,随意退补案件、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长期压案不办、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诉讼程序“回流”等等现象。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有些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办案干警的淡薄法律的程序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这些不规范行为以及错误的思想观念与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3、缺乏对案件情况进行宏观管理、质量评估分析的管理机制  
各业务部门存在各自为政,自成一体,缺乏横向联系,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的情况,不利于领导层及时了解掌握全院案件办理的整体现状,影响其作出科学决策。 设立案管机构要从业务科室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案件办理后进行质量评查就被认为是“雪上加霜”,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容易制造矛盾,伤害感情,觉得是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冤”得慌,所以没必要搞。过分强调内部监督就会错误地认为影响执法办案的进度与效率。  
二、案件集中管理后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案件集中管理后则弥补了检察机关只有纪检部门搞内部监督的不足
案件管理部门具有与其他部门平等、独立的地位,但不介入案件的办理,相对于各业务部门间在不同诉讼环节之间的监督而言,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是从第三方的视角出发,保证了监督的客观性,其监督结果也更容易得到被监督方的认可。通过发挥流程控制功能、预警功能、规范执法功能、质量管理功能,可以实现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有效发挥规范检察执法办案活动,提升办案质量,推进检察管理科学化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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