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建设墓碑加工厂,合法吗?看紫阳案例

时间:2024-07-09 17:34: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瑞熙

 

在我国广袤的乡村大地上,

土地一直是农村朋友们

最珍贵的财富。

2001年5月,紫阳县麻柳镇熊某作为家庭户主与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982年至2042年。2017年,熊某将自己0.47亩承包地租赁给四川省万源市吴某,双方口头达成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费每年2000元。2018年至 2023年期间,吴某向熊某支付了该土地的租赁费,双方对该土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19年,吴某在该土地注册成立了一家殡葬用品店用于经营殡葬用品(墓碑)服务及销售。2023年2月,吴某将该殡葬用品店翻新。同年5月,二人因土地租赁续租、租赁费用等问题产生纠纷,熊某将吴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明,紫阳县人民政府就该土地向熊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地块总面积0.47亩,用途为种植业,该土地性质为耕地。

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熊某作为承包地的户主,有权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涉案土地目前仍为农业用地。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熊某与吴某口头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涉及将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使用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综上所述,2024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熊某与吴某达成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李瑞熙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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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