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法院应该怎么判?

时间:2024-04-30 09:50: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贾某(女)与陈某(男)二人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生一女,后二人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贾某、陈某后于2021年复婚,又于2022年生一子。现贾某、陈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故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陈某同意离婚,但二人均要求抚养女儿,均不愿意抚养幼子。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与贾某均称自己工作繁忙,且家中有年长的父母需要照顾,幼子年龄过小,双方都称自己无力照料不满2岁的幼子。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且夫妻双方二胎后生活琐事导致矛盾激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拒绝抚养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案中因儿子不满两周岁,更需要母亲的关心及呵护,故法院认定陈某(儿子)应由原告贾某自行抚养,陈某(女儿)应由被告陈某自行抚养为宜。原、被告可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月探视孩子两次。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三庭 杨冉法官

民法典确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这也正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放在首位。夫妻离婚,虽然婚姻关系就此终结,但却永远是孩子的父母,虽然无法再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却应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