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我的熟人

时间:2024-04-24 11:15: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阳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近日,西安临潼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正是因为对“熟人”的“不设防”,而“引狼入室”。

2020年8月,华大姐在临潼区一家玉器店工作,杨某经常来店里光顾,两人便熟识起来。华大姐得知杨某有高价回收黄金首饰的“门路”,便托杨某帮其变卖了几件黄金饰品,一来二去两人关系更加亲近,华大姐也对杨某十分信任

2023年1月,杨某因被人追债,“急中生智”想到其曾经见过华大姐家里存放了好几件金饰,便产生了到华大姐家里盗窃的念头。1月25日下午,杨某打电话给华大姐说现在黄金价格大涨,是变卖首饰的好时机,华大姐信以为真。

两人相约来到华大姐家中,杨某以让华大姐下楼等人为由将华大姐支走,然后进入卧室,盗走了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两个金镯子、三条金项链以及数千元现金,逃离现场。华大姐在楼下左等右等不见杨某所说的人来,便打电话给杨某,杨某为了拖延时间,又谎称让华大姐在楼下等着取外卖。等到华大姐惊觉不对劲返回家中时,杨某早已逃之夭夭。华大姐报警后,杨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杨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称自己做生意失败,是被“催债”逼得没办法了,才把歪脑筋动到了华大姐头上。而华大姐则是难以置信,自己与杨某关系不错,实在想不通她会干出盗窃的事儿,同时也深深懊悔自己太相信所谓的“熟人”和“朋友”了。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不仅有失熟人之间信任,且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与人交往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切莫轻易相信所谓的“熟人”和“朋友”,财不外漏,否则很可能“引狼入室”。

务必妥善保管和存放现金、首饰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家庭成员外,不单独留“外人”在家,警惕熟人作案;外出前务必锁好门窗,不随便告知他人家中门锁密码或保管家门钥匙等,必要时可安装监控报警器等专业防盗设备;若回家后发现门锁有被破坏或其他被盗痕迹,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寻求小区保安或邻里帮助,不要擅自进入室内查看,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来源:西安临潼检察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