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善意销售者的“金牌令箭”

时间:2024-04-22 19:52: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吕艳红 徐萱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主题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西安莲湖法院召开了“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莲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从今天起,官微君推出“知产案莲说”专题,全面展示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知产案莲说·案例一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停止侵权并承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

 

[基本案情]

被告A宾馆在其经营场所内售卖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飞丝”产品。经鉴定,A宾馆销售的“海飞丝”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认为A宾馆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000元。

庭审中,A宾馆辩称,其销售的“海飞丝”是从“1688平台”进货,有合理来源,不应当承担责任。并提交了进货订单、付款凭证、收货物流凭证及与店家聊天记录、营业执照佐证。

本案审理中,根据本院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显示,A宾馆主张其在“1688平台”中进货店铺的实际注册者为某日用品厂,与A宾馆提供的上游商家营业执照主体一致。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A宾馆销售的“海飞丝”洗发水使用了

 


 

注册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经与正品比对,A宾馆销售的“海飞丝”洗发水在包装做工、防伪二维码等部分均与正品存在差异,结合鉴定报告,A宾馆销售的“海飞丝”洗发水系假冒产品。

但因A宾馆提交了进货订单、付款凭证、收货物流凭证及与店家的聊天记录、店铺工商信息,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进货商品与案涉侵权产品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证实A宾馆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从“1688平台”店铺进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A宾馆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至于赔偿数额,A宾馆虽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并应承担原告为获得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批量诉讼、取证等因素,酌定本案原告合理费用开支6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1.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举证很重要。

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提供的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举证责任。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2.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要承担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合法来源抗辩仅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但并未改变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事实,销售者应当承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销售者在交易中应当向A宾馆一样,保留好与上游生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发票、收据等,用以证明其购买渠道合法,交易链条完整。

Tips:你用的“海飞丝”是真的吗?通过扫描包装背面二维码,进入海飞丝官方产品真伪查询界面,正品显示为宝洁正品追踪系统,在页面空白方框输入海飞丝瓶底矩阵中的6位数字,显示的数字与瓶底矩阵样式墨点大小、数字大小均一致。扫描假冒商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显示“这是假冒产品”。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