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租用景区代步车引发事故如何担责?

时间:2024-04-03 10:04: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震

【案件快报】

 

随着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在大型景区往往配备有自驾式电动代步车,供游客租赁使用,提升了游客的旅行体验感。但是,驾驶电动代步车发生事故怎么办?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被游客驾驶的景区电动代步车撞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王女士与家人在某植物园游玩。该植物园内有供游客代步自驾的电动代步车,扫码支付即可使用,园区内也并未划分有电动代步车的专用通行区域。王女士在游览过程中突然被何某驾驶的电动代步车撞倒,造成左三踝骨折伴踝关节骨折等并住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事故发生之后,何某向王女士先行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但王女士认为电动代步车的经营者和植物园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并未达成一致。王女士遂将何某、代步车公司、植物园诉至法院,要求给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电动车撞伤原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电动代步车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代步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并未合理划分游客同行区域和电动代步车使用区域,人车未分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管理人员并未对使用电动代步车进行初步的培训,导致驾驶者不熟悉车况。因此,代步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过错。植物园作为旅游经营者并未对人车混行的安全隐患予以排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各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各自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该案最终得以调解解决。

法官说法

伴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旅游市场持续火爆已成大趋势。在外出旅游时,较具规模的景区往往配备有代步工具,极大的方便了游客的出行,提升了游客的体验感。但是,大多数景区及经营者对代步车的行驶区域并未严格划分,尤其是在疏忽对游客驾驶代步车安全培训、游客驾驶条件审查的情况下,极易发生事故。因此需要我们旅游经营者和服务者提高安全意识,在游客游览过程中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合理规划,定期维护检修设备,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