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东跨西纵三百八十公里 依法扣押5辆车为哪般?

时间:2023-03-01 10:32: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陕西省周至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东跨阎良140余公里,西纵宝鸡240余公里,成功扣押5辆涉案车辆,为案件的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长期合作向其供应米酒制品,多年经营下双方互相信任形成了微信付款、结算的交易习惯,2021年12月23日,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微信对账核对后确认了154503元货款,刘某某回复称过两天转款结账,但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左等右等迟迟收不到货款,在多方打听下得知刘某某已于2022年2月不幸离世。

债务人去世,欠下的货款找谁去要呢?无奈之下西安某公司将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井某(化名)等四人起诉到周至县法院。诉讼中,法院依法向井某等四人送达了起诉状、裁定书,告知各继承人刘某某名下15辆小型货车已被进行财产保全,未经法定程序不能私下处分。2022年6月,该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井某等四人在继承刘某某遗产范围内向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503元。判决生效后,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某名下15辆保全车辆,但刘某某的遗产却已遭债权人哄抢、占有,井某等四人未及时报警处置,没有积极主动管理好遗产,导致后期执行困难,无法确定车辆位置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经多方打听、查找下,2023年2月17日执行法官得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立即驱车东跨向阎良140余公里,上午11点10分,成功找到2辆涉案车辆,该车辆已经非法哄抢、占有刘某某遗产的债权人以3000元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现场执行法官对非法买卖涉案财产的第三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对其释法、讲理,提醒其在购车交易中未审查车辆是否能够进行合法买卖,强行阻拦执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第三人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将2辆涉案交给法院查封、扣押。12点19分,执行法官继续奔赴西纵向宝鸡240余公里,在宝鸡市凉泉工业园区找到3辆涉案车辆,现场依法向库管人员送达查封、扣押裁定书,18点16分,已闲置半年之久的3辆涉案财产被依法扣押。(詹宝玉 王健)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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