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4-30 18:14:53 阅读量: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李贺法官在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通过判后再度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并达成和解协议,避免案件进入二审或执行程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法院送来一面印有“裁调并行化干戈 法理交融护劳资”的锦旗,感谢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并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用法官“最后一劝”
换当事人“少跑一程”
被告周某与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社保等发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因对仲裁裁决的双倍工资差额不服,诉至法院。碑林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公司表示其认可判决结果,但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想通过二审流程拖延付款时间。
李贺法官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希望尽早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公司方则希望缓解资金周转压力,由此可见,案子虽已审结,但双方仍有调解的空间。为避免当事人二审诉累,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李贺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最后一劝”。对于劳动者一方,为其算清诉讼及执行流程的“时间账”,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向其释明过长的诉讼周期对于企业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分期向周某支付一审判决确认的各项金额,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判后履行和解协议,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
打响司法为民“加时赛”
司法裁判并非冷冰冰的“胜负”,多花一小时调解,可能让群众少跑一年“程序”,这是“最后一劝”的意义,更是“如我在诉”的初心。今年以来,碑林法院依托调审直连机制,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和判后,对案件进行“主动筛查、及时调解、督促履行”,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主动评估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对于同意进行判后和解的,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及调解工作。
碑林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公正审判和悉心调解工作相结合,倾情谱写审判的“后半篇文章”,减少执行压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作者| 温彤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