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 因工作变动代理职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4-04-11 16:48: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刘某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并决定其代理法院职务,后因工作变动调往外地任职。按照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应当免去其副院长职务,但对其代理院长职务如何处理出现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免去其副院长职务时,同时做出不再代理院长的决定;有人认为只要免去副院长职务,其代理院长自然终止,无须再做决定。

笔者以为,代理职务在代理期间因工作变动离职,其代理职务如何处理,关键要厘清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律内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有多重含义,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行政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代理是指当享有行政权力的人员由于健康、时间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工作人员代行其职权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长、自治区主席、院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代理职务产生条件和程序:一是正职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二是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代理人选;三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

关于代理省长、自治区主席、院长、州长、县长、区长等(这里以人民法院院长为例)是行为还是职务?存在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的认为,代理院长只是一种行为不是职务,即代理院长就是副院长履行院长职责,是一个过程、一种行为,代理院长不是职务;有的认为,代理院长是行为也是职务,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代理院长即为一种临时性职务。从法理上讲,代理院长与院长同属主要领导职务范畴,这是由代理院长与院长职务同权同责的性质所决定。代理院长是在院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院长代理院长职责,临时行使院长职权的职务。副院长代理院长职务主持工作,除了不享受院长的工资职级待外,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和院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行使职权方面,两者并无在的差异。

代理一职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存在。只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选举产生新正职,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人选的代理职务自动消失。但是,如果代理职务没有当选正当或因故调任其他职位,代理职务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地方组织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职务“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实践中有类似做法,如2011年12月30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天君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院长、代理院长职务 。

综上所述,刘某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同时提出辞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职务,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编辑: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