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3-14 23:14:45 阅读量: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刘 臻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笔者从指控犯罪角度出发,结合公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从宽处罚
1、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的程序性规定。认罪认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等刑事政策的继续和发展,让该制度有法可依、便于操作,立法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中可以从宽处理,简化了审判程序。其中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2、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必须考量的因素,相比于不认罪而言,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能够体现出其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相应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因而可以考虑对其采取非监禁的强制措施。
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讯问嫌疑人、庭审环节,都承担着审查核实证据,指控犯罪职责,相应的也就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处于对立面。实践中,大部分嫌疑人出于侥幸、对抗等心理,并非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或是面对相关证据时仍极力狡辩。认罪认罚制度从立法中缓解了上述矛盾,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自愿认罪。根据该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就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后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审查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合法性,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或辩护人见证下,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也要当庭审查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合法性,并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自从该制度施行后,部分检察机关出台相应的认罪认罚适用机制,并认为该制度适用于刑罚较轻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等,而相对于较复杂、涉众型、重罪重型案卷,适用时存在较多顾虑,甚至认为黑恶犯罪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笔者认为,简单从罪名难易来区分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不可取。首先,从立法初衷来看,认罪认罚制度旨在通过程序上简化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实践中,诸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等罪名,鉴于法律规定明确,较为常见,办理起来相对简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当然达到上述立法效果。但对于涉黑恶犯罪、涉众型犯罪等,由于案件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更多,审理期限更长,犯罪危害后果更大,此类犯罪更应当通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贯穿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对此理论、实务界均没有异议。在内容看,认罪认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延续和发展,也应当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最后,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认罪认罚制度原则上没有限定适用的罪名和刑罚。对此,应当严格遵循刑诉法的规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三、多部门联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会出现诸多问题。比如:当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时,就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指派值班律师;当犯罪嫌疑人被异地关押时,值班律师往往办案积极性不高,或者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无法会见等问题;当法检两院出现量刑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并贯彻落实。这项制度需要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及时告知,考虑到不少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不能真正理解相关权利义务,这就要遵循“书面告知+解释”原则,使其不仅明白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还明白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及可以寻求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此外值班律师不仅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意见,对此办案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安排,并提供相应便利;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事实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同时需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要审核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采纳量刑建议。综上,该制度的推行,需要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笔者建议由各级政法委牵头,召开协调推进会,明确司法局建立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依法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检察机关除审查案件事实外,更要重倾听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对适用该制度的意见;法院在审判中也要注重审查认罪认罚材料,并依法定罪量刑。
编辑:陕西法制网 李鹏
值班主任: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