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3 09:00:18 阅读量:
涉众型犯罪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和其他社会管理方面的涉众型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社会管理方面的涉众型犯罪是指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正常秩序的犯罪活动。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类型。犯罪往往涉及不特定群体,有被害者人数众多或犯罪嫌疑人众多的特征。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人类生活信息化的突飞猛进,犯罪形态也由过去人数较少且相对独立发展到现在人数众多且具有一定规模,涉众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从当事人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从当事人涉众的具体情形来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方涉众型犯罪与双方涉众型犯罪。此类犯罪由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不论是侦查还是审查批捕、起诉,难度相对较大。如何加强对涉众型犯罪证据审查,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及时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有力打击犯罪,是检察官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现对该类案件证据审查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涉众型犯罪的成因
1、受利益驱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日益增强,由于受体制、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垄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显著,形成了以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广大下岗失业工人为主体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极易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而被边缘化。同时收入的过于悬殊又必然导致社会心理的失衡,使得其中一部分人产生嫉妒、非法占有甚至破坏的心理,从而使得滋生犯罪的土壤不断扩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行为实施者和受害人,网络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参与者无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
2、受就业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劳动力供给已远远超过社会需求,再加上国民大、中专教育的普及,每年有十几万大学生面临就业困难,同时国有企业的改制,职工纷纷下岗,从而产生大量待业、失业人员。由于他们没有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为了生存势必想方设法以获取经济利益,而他们的此种境况及心态极易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牺牲品。
3、受人口素质的影响。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急需迅速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文化程度及法律意识。由于信息化发展迅速,年龄稍有老化的人群,对新事物接受缓慢,甚至缺乏了解或不完全掌握,还有部分群体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易受新生事物的蒙蔽。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文化结构层次来看,有相当数量的受害人文化水平很低,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对于经济领域中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从心理,使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有些被害人甚至连投资中的一些常识性知识都不甚了解,由此导致上当受骗,严重利益受损。
4、受法律解释影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漏洞也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由于经济犯罪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法规即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经济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经济犯罪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众”,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人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犯罪分子开了方便之门,若不是其中的资金链断裂,其存在仍被认为是合法性的。
5、受社会管理的影响。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措施不力、执法不严。如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在一些地方却屡打不止,屡禁不绝;再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政府管理不力造成。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
二、涉众型案件证据存在的特点
1、证据数量大。涉众案件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起诉阶段)人多,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或者受害人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及网络诈骗等,故涉案人数多,叙述性的证据量就必然大,叙述的证据包括犯罪行为人口供、受害人陈述及涉及的证人证言。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阶段、作用、分工不同,受害人所处的阶段和角度不同,很难对整件事情阐述清楚,这就需要大量言辞证据互相印证,因人多,言辞证据交叉性较强,人常说“人多嘴杂”,所以要使言辞证据对某项犯罪行为达到相互印证或对某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供证统一,形成证据锁链,审查的难度都很大。
2、证据类型多。涉众型案件不是突发案件,一般都是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形成有一定规模、有影响、有严重结果的一种犯罪,犯罪的结构本身比较复杂。一是涉案主体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也复杂,涉及可能是社会各个阶层。二是涉案地域广,设及层面广,金额大。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广;从层面上看,设及社会经济领域和社会管理秩序各个方面;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较大、规模大。三是犯罪的形式复杂和手段多样化。既有妨害一般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犯罪,也有妨害司法机关活动的犯罪,还有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犯罪,所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即证据类型多。
3、证据收集难。涉众型犯罪案件往往历时较长,证据繁杂,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组织机构情况,吸收资金的形式,资金去向问题,相关书证等原始证据收集困难,涉及被害人众多,相关证人众多,核实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及全部被害人被害结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涉及社会管理秩序的涉众型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参与人员较多,甚至表现为集体活动,煽动群众闹事,这类犯罪的为首人员难以确定,且案发后各嫌疑人存在避重就轻或互相推诿现象,证人很多,其中存在部分人员不明真相,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因素,故难以固定,而且人多,证据收集量大,如何取证、如何收集完整、甚至如何装卷都大伤脑筋,且卷宗较多,审查时阅卷工作量很大,要理清思路,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一件很伤脑筋的事情。
4、证据固定难。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是案件的命脉,不仅关系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侦查不力,打击不准,甚至放纵犯罪,错究无辜等,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信力。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尤其是目前扫黑除恶环境下,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股份投资、共同致富等新招牌,引诱被害人上当。这类犯罪,涉及面广,战线较长,事态发展的可变性较大,有些证据需及时取得,一旦时过境迁,证据难以固定。
三、涉众型案件证据审查建议
根据涉众型案件的成因及特点,在审查时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从证据性质上判断。1、审查证据的源头即证据来源。证据是案件定性的依据,刑事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和人员收集、调取、审查判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具备法定的形式。涉众案件无论证据种类、数量有多么庞大,首先看其来源是否合法,要对提供人、提供的时间及提取人、提取时间及提取的方式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即非法证据,若存在非法证据,必须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再审查合法证据对该案的证明情况。2、审查证据是否存在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核心,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一方面,刑事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另一方面,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也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最近办理的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抓获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宣传“全能神”内容的存贮卡及资料,该嫌疑人不能说明存储卡及资料的制作及来源,而在本县内抓获三名宣传“全能神”嫌疑人,不能说明其制作的宣传资料的去向,那么扣押的物证与三名嫌疑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无证据证实扣押的存储卡系三名嫌疑人所为,该证据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缺乏关联性。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相关性。证据相关联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如果相关性太弱,证据就可能不视为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分析证据的相关性的最终落脚点应该在证据的证明力上。
(二)从证据的类型上分析。因为涉众案件证据数量多,涉及范围广,而嫌疑人数量也多,各自行为分工不同,这就要进行证据分类审查。1、将嫌疑人口供与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对应起来审查,即辩解和指证联系起来。因嫌疑人各自的地位不同、作用不同,故其行为不同,把证实各个嫌疑人行为的证言逐个进行划分,然后把证实各个嫌疑人行为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等进行划分,进行列表式审查,看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与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种罪、犯罪情节如何、有无辩解及辩解理由是否成立等。2、证据与证据之间进行分类审查。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进行划分,按照七类证据综合审查。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吸收存款的机构是否具有资质,即机构的非法性证据收集一块审查,然后针对涉案人数多、且涉案金额巨大的现实情况,将相关账目和《审计报告》等书证集中审查、仔细核对涉案金额,对账册与嫌疑人、被害人所谈有不相符的地方,逐一核对、排除,再确定各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最终达到准确无误的认定犯罪数额。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联性的审查。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方式与被侵害方的陈述是否一致,造成被害方或被害人的损失与嫌疑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造成的后果及犯罪的情节与那些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关系的大小及严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要审查同案嫌疑人的供述,并梳理各个同案嫌疑人被指证的情况,能否达到供证相互印证。如网络诈骗,要注意审查被害人转账、汇款账号与嫌疑人取得赃款账号之间是否连贯。由于实践中诈骗集团为了降低风险,逃避侦查,接受被害人汇款的账户很多是租用的,不同的时间段可能属于不同的犯罪集团使用,很难通过被害人汇款账户直接认定与诈骗集团具有唯一的关联性,所以重点审查有关资金链条的证据,来确定资金流向,还要审查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方式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方式、交付财物过程是否一致,最终使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定罪准确无误。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