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浅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落实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2 08:56:26 阅读量: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充分受到法律保护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落实情况。由于很多法律援助案件是在未充分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情况下匆匆办理,不能高质量,全面、客观的提出法律意见,导致法律援助流于形式。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问题应该加以细化:

第一,明确时间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被立案侦查后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向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该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不自行委托时,侦查人员应当在第一次讯问后的二日内向司法局申请指定法律援助,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不自行委托或申请法律援助未果的情况下,应该向司法局申请指定法律援助,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接受法律援助的情况。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案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未成年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获得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告人在被告知权利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应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持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及时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其了解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承办单位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准许。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李建芳 单莹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