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1 13:29:05 阅读量:

   由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因此法官在依法判定医疗事故时往往不具备掌握医学领域知识的能力,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技术鉴定辅助完成司法认定,因而属于一种高度专业性的犯罪。同时,医疗行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伤害性,只要病人没有遭受到对自己不必需的医疗损害,医务人员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医疗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护理行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这里所指注意义务内容包括医学相关法律法规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可否认,医师的职业宗旨是治病救人,加之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因而对医疗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遵循谦抑主义。

   1.主体的特殊性医疗事故罪将主体规定为“医务人员”。一般而言,医务人员是指受过系统地医学教育,或通过卫生部门培养,具备了医学领域知识,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自然是指那些合法的医疗行为,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只能是那些通过国家特别授权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2.客体的复杂性在整个医疗活动里,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病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卫生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是一种纵向的医疗管理关系,卫生部门通过《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医疗服务关系,通过医疗机构与病患之间基于医疗契约达成合意,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正是这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共同组建一种理想有序的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具有复杂性,正常的医疗秩序是其主要客体,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利是其次要客体。

   3.刑罚的谦抑性在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的过失犯罪,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滞后性、疾病成因的复杂性,使得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诊疗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也就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故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妨碍医疗行为正常开展、阻碍医学技术进步。因而立法者给医疗事故罪配置了比普通过失犯罪还要轻的法定刑,充分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

   作者: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房磊磊

   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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