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商州区检察院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检察衔接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5-02 17:17:24 阅读量:

   ——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旨在深入开展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和犯罪调查,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次改革的实质性内容之一是将原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交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因后者属国家政治机关,使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与检察等司法机关的诸多衔接问题。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  检察机关  政治机关  司法衔接

 

笔者所在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接收了一起商州区监察委员会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两机关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就如何衔接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以此案的衔接办理为出发点,就当前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困惑及解决思路作出阐述。

一、衔接现状阐述

此次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将苏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以下简称苏案)作为政务案件立案调查,在留置期间,应监委商情,我院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先后派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区监委将苏案移送我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陕西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将该苏予以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

此案在我院内部衔接上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分别是检察综合业务部(因兼具案管职能,为方便阅读,以下简称案管办)、侦查监督部(以下简称侦监部)、公诉部。案管办依法履行接收、移送案件职能,侦监部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公诉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苏案移送后,首先由我院案管办接收案件,出具接收案件通知书后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公诉部,公诉部经审查认为苏某具有逮捕必要性,拟将案件移送侦监部审查逮捕。因存在内部衔接及时效计算问题,在侦监部的建议下,公诉部将案卷材料退回案管办,由其重新收案后一并将接收案件通知书及案卷材料送达侦监部审查逮捕,侦监部特案特办,依职权以最高速率作出逮捕决定,并将逮捕决定书及案卷材料送达案管办,由其送达公诉部,公诉部自行联系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在办案机关和各部门的高率有效沟通协调下,苏案得以在短期内完成逮捕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然就司法实践而言,虽有《监察法》《刑诉法》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诸多衔接难题甚或是无法可依,如政务案件如何转化为刑事案件进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逮捕与审查起诉职能如何正确衔接并依法运转、各自环节办案时效如何计算等。

二、当前检监衔接存在的问题

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实质上是其与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衔接,因监委的特殊属性导致实务衔接出现无章可循、不紧密、不及时等问题,于此,部分省检察机关与同级监察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衔接暂行办法,以解燃眉之急,但仍有未尽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案件性质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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