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滨检察案讯:泄私愤焚毁他人财物 获刑七个月方知悔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06 16:57:46 阅读量:

 因感情纠纷心不甘,一时冲动毁财物,最终害人又害己。近日,陕西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梁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获有罪判决。汉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19日,梁某因感情纠纷来到汉滨区关庙镇刘某租住处,撬门进入房间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屋两间卧室床上的衣物点燃,又将点燃的床单扔到放在堂屋的摩托上后离开,导致三间房屋内大量物品被烧毁。经汉滨区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2580元。案发后,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非常后悔,不该一时冲动。
 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劝诫广大市民遇事要冷静,切莫因一时冲动毁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触碰法律红线。(成丽娜 吴秉东)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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