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09 10:47:58 阅读量:
本文通过对陕西省相关法院网上公开的离婚诉讼裁判的查阅,总共统计了具有代表性的生效裁判文书49份,其中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案件有32 件,因为家庭暴力致使婚姻无法存续的案件有15件,家庭成员因疾病拒不支付医疗费或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有5件,此外涉及离婚经济纠纷的有5件,关于子女探望权案件1件。裁判中因为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理由所占居多,表明实在是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带来的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
一、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的缺陷
1、2015年10月9日,原告甲诉被告乙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其与被告乙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对甲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甲怀孕期间仍旧对其进行施暴,甲实在无法忍受精神与身体的双重折磨,后甲乙分居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甲乙无产纠纷。经过法院审判认为“感情是夫妻婚姻关系建立和维系的基础,甲乙双方自由恋爱结婚表明双方之间是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甲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并不足以认定甲乙之间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和子女利益最终判决甲乙不准离婚。”
2、2013年11月5日,原告甲诉被告乙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甲称被告乙经常抽烟酗酒好逸恶劳,嗜赌如命,因此负债累累,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甲经常劝阻被告乙赌博,但是被告不但不听取劝告,更是对原告甲拳打脚踢甚至导致怀孕的甲流产并且头破血流、全身多处受伤,因此诉请法院离婚。经审理该案件,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核心问题是控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家庭纠纷,因此判决甲乙二人不予离婚。
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件还非常多,都是直观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并不能去评判某个案件的裁决是否合乎情理,只是想针对这样的离婚案件如何才能更好的将法理与情理结合的更加完美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次将家庭暴力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但是新颁布的《反家暴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保护形式以及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并且法律明文规定施暴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对于该法的适用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实用,一些类似于恐吓、人身伤害、侮辱谩骂的行为并不能够被认定为家暴的范畴。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条文规定规范性比较弱,有的甚至只是一种成文的宣誓,并不具备法律威慑力和强制力。比如关于经费保障问题的第四条、关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的第五条、对全社会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的第六条,这些条款在实践中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即便是义务人不履行这些规定也不会受到惩戒。
2、该法立法上并没有全面的考虑中国地广人多的国情,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比如第二十八条关于“保护令”要求必须七十二小时内作出或二十四小时内驳回,但是面对于我国这样人口基数大、很多地方司法建设并不健全、司法人员配备不足,这种要求几乎很难达成。此外如若真的发生紧急情况,这种七十二小时的规定似乎并不是非常合乎现实要求,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及时救济受害者权益。
3、该法在实践过程中可能被滥用。比如该法中规定如若夫妻之间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候,配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个权利非常有可能在夫妻之间吵架中被滥用,而如何确保权利不被滥用这的确是个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之中也并未规定一旦权利被滥用应如何惩处滥用权利一方,以及受损害的一方应该如何补偿或者赔偿也未规定。
二、比较法的视角探查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是家庭矛盾激化的表现,由于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就致使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就此介入到夫妻生活中进行规制,也就导致很多家庭暴力问题的确无法根本解决,这种现状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各国对此的保护措施也是不尽相同。
1、美国:关于‘民事保护令’,几乎各个州都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定,法律对于家庭暴力保护主体的规定也是非常广泛。不仅包含了夫妻双方还包含子女、名义夫妻、实质夫妻、离异夫妻、未婚情侣、分手情侣、同性恋情侣等都属于家庭暴力有关保护的对象。一旦遭受暴戾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当地法院有权依据现实状况出具相应的“禁止令”,明文禁止侵害人远离被侵害人,甚至不可以出入被侵害人日常生活活动的场所。
2、英国:家庭暴力黑名单制度
英国明文规定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可以移交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惩处,并且将记录在案,也就是俗语中所说的建立对配偶施暴的‘黑名单’,相应的当地的警署部门会专门对于这些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进行定期的监督考察并后续回访相关情况。
3、加拿大:在社区划定避难生活区域
加拿大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在人权保护上更是别出心裁,在各个社区设置临时的‘避难场所’,这些特定的场所内一应生活物资充足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护,一旦有家庭暴力问题发生,家庭成员可以及时的进入避难场所暂时生活,然后再进行后续的权益救济工作。
三、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
1、意识形态的认知亟待加深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会管理之责,中国传统观念深入人心,‘大男子主义’倾向在我国非常严重,很多人面对家庭暴力选择隐忍和默默逃避,所以必须着力提高女性权利意识,家庭暴力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与人权问题的博弈。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比如妇联组织牵头,联合其他部门进行女权主义教育,并且对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深入的解读,以及如何维权、如何更好的维系家庭关系等意识观念方面的教育。
2、各部门机构之间应该互相协作
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可以进行详细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人性化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比如若涉及家庭暴力,公安部门应该及时派出民警赶赴现场进行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案的及时立案追责。各个社区委员会也应该积极调和家庭矛盾,对于长期家暴或者家暴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该及时报警,并做好相应的疏导安慰工作。相应的法律援助部门也应该及时的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援助。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无论是基层还是城市家庭暴力的存在非常大的程度上都是因为女性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经济上离不开男性的支撑导致的。因此,女性积极进行就业实现经济独立非常必要。实践中政府也应该积极进行引导,尽量避免就业歧视的存在,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外,立法上也应该加大对于女性的投入,比如可以在妇联部门设立相应的特别救助基金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进行救助。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关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虽然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足以解决当前的家暴问题。尊重人权、捍卫婚姻家庭和谐、消除传统观念残留的弊病亟需吸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进一步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郭雅婷. 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J〕. 法学杂志2015(4).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释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 妇女研究论丛,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