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9 16:46:56 阅读量:
2016年9月7日晚22时许,陕西白河县一男子黄某(代名)在一假日酒店门口偶遇其朋友刘某,后邀请刘某到其所在包间喝酒,喝酒过程中黄某以刘某未将酒瓶中的酒喝完为由,用啤酒瓶对刘某头部、面部及手臂进行殴打,造成刘某头部、面部及手臂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刘某左面部裂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黄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和刘某达成民事和解,获得了刘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酒后一时冲动之举,一时意气之争,给黄某带来的不仅是人财两失,还有刑罚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