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绥德检察院:严把案件质量关有效防止了一起错捕案件发生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02 09:45:18 阅读量:

 近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过承办人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该案事故经过未能查清,绥德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疑问,而该责任认定关乎对崔某罪与非罪的认定,于是该院依法对崔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崔某被释放,几日后,绥德县公安局撤销了该案。

2017414,崔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4时许,崔某行至绥德县名州镇邓家楼村路段时,恰遇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从路东小路驶入国道,两车发生碰撞,刘某当场死亡。绥德县交警大队侦查后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以崔某超速行驶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车辆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而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认为崔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511绥德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批准逮捕崔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人仔细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察微析疑,觉得该案肇事经过不够清楚,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可能不准确,承办人在讯问崔某时,崔某辩解其车上北斗定位装置可证明其并未超速,并得知崔某对该案的责任认定不服已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后经同绥德县交警大队核实,该案的责任认定正由市交警支队复核,但复核结果未产生。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的责任认定本就存在疑问,且复核结果未产生,认定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因此作出不批准逮捕崔某的决定。几日后,榆林市交警支队以该案责任划分不公正,责令绥德县交警大队重新认定责任,后绥德县交警大队以刘某驾驶车辆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崔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撤销了该案。

近年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严把事实、证据关,有效防止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权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榆林市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杨贵平 折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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