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04 16:41:27 阅读量:
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文章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任品婷
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以来,我市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申诉案件所占比重明显下降,案源匮乏明显,依职权监督主动找案成为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常态。案源匮乏制约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效果,是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必须破解的难题。基于此,笔者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案源匮乏的原因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 我市基层院民行检察办案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大部分县区院面临案源匮乏问题,主动找
案,依职权监督成了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办案途径。全市基层院案件办理类型基本情况如表所示:
二、基层院民行检察案源匮乏的原因分析
1、民诉法的修改是案源减少的直接原因。2013年以来办理民行检察申诉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客观原因上,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将检察监督置于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环节之后,这一前置条件势必导致法院先纠错,从而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明显减少;二是外部原因,从近年来法院判决的情况看,法院90%的民事案件均已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在调解过程中即使有违法情形, 双方当事人也不对外声张,仅从卷宗很难看出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只有近10%的民事案件进行判决,且当事人不服判决,优先选择行使上诉权。
2、 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是案源减少的主要原因。近年来,随着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不断深入,法院内部案件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的健全完善,再加上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大,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逐渐增强,法院判决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度提升,绝大多数当事人服判息诉,这也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源少的一个方面。
3、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从内部看,基层院民行部门与院内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尚待完善,线索移送机制作用发挥仍不明显。从外部看,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够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社会知晓度不高。同时民行检察与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落实。
4、监督工作力度尚待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干警职能作用发挥不够,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民事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监督等新职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履行,民行检察人员把握法律政策、办理审判人员违法和执行监督类型案件、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规范执法的意识不到位,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案件的受理。
5、审判机关接受检察监督义务虚化。监督与被监督是相伴而生的。对于监督者而言,监督是一种权利,对于被监督者而言,接受监督就成了一项义务。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与被监督者的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权利的实现以被监督者的名义明确和主动履行义务为条件。被监督者义务不明,是现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结构性缺陷。民诉法和行诉法都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但是关于审判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没有明确化、法定化、程序化,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义务和不接受监督产生的法律后果。现行民诉法和行诉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都是授权性的,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有权”如何,而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监督的对象“应当”如何以及不接受法律监督将要面临的制裁。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流于形式,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对解决基层院民行检察案源匮乏的建议
1、想方设法积极挖掘案源。一是加强宣传拓案源。针对大部分群众对民行工作不了解,检察机关应唱好检察宣传这支歌,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畅通申诉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以“人民知民行,民行可申诉 ”为宣传口号,让每一个有申诉需求的人都能找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最大程度发挥民行检察匡扶正义的抗诉职能。二是主动出击挖案源。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而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三是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院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2、多措并举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运用多样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加强监督的实效性,注重各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对生效裁判、调解的监督力度,注重强化同级监督;加强对诉讼程序监督,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认真开展和解息诉工作,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新的监督途径。二是建立向党委、人大报告制度,形成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党委支持“三位一体”的监督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争取人大监督,积极主动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强化监督效果。三是把握新机遇,做好机制创新。树立检察工作一体化观念,打破各自为战的格局,实行基层院民行检察人员办案由上级院统一管理,突破案件地域限制,统一安排案件办理工作,统一调配办案人员。这样既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也能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3、完善立法确保监督效果。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立法,健全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增强民行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建议从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监督手段和具体措施,明确人民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定义务和消极接受监督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确定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标准。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为保障检察建议监督的实效,建议推进立法完善,从法律上规范检察建议,赋予其较为刚性的保障措施,规定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而发出的检察建议,同级法院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落实和回复,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强沟通维护法律权威。打开民行检察工作局面,必须加强法检两家的沟通,做到勤联系、勤交流、勤研究,在正确执行法律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针对目前同级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既定的法、检两院民事行政审判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觉加强和法院相关业务庭、局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已经影响当前工作的亟待解决问题,通过联合调研、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协商,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对策,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办案中,区分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对非抗诉不可的案件坚决依法提起抗诉;对经协商法官自行改正的案件则不予抗诉;对虽有一些小问题但不影响判决公正的则通过检察建议的办法解决;对当事人长期申诉、无理缠诉以及久诉不息的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