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20 15:22:17 阅读量:
检察机关的考评制度对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执法考评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诸多问题。
一、当前考评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考评目的定位模糊。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在看待考评目的上过于片面,存在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处理轻程序公正的倾向,认为考评主要是为了部门评先进、发奖金、续聘中层干部、惩末位,考评与日常管理关系不密切,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却流于形式,事倍功半。还有观点指出,一些基层检察院对考评机制的认识仍停留在单纯考核的层面上,未将考评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管理流程中的一环导致检察机关现行的考评机制难以收到预期成效。
2、考评标准行政色彩浓厚。目前,我国对检察人员实行行政级别与法律职称双轨制管理,未能突出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考核标准的行政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检察人员的个人考核仍参照公务员的考核方式,检察官的任免、晋升、奖惩、待遇等都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中。二是单位考核的行政领导关系明显。在以院为单位的检察考评中,考评体系、考评内容指标以及考评结果的评定等都采用上级决定、下级服从的方式进行,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和检察官的职业特点。
3、考评程序简单随意。现行的检察官考核方法和程序比较粗放,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法定的考评程序,不少基层院对最应该考评的绩效没有记载或不予考评,推荐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以及公务员测评、提拔、晋升等,往往只凭印象和人际关系模糊定性,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检察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存在的问题
1、考评目的不够明确。现行的执法考评制度是下级检察院根据部门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上级检察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分数、以分数定排名。如此运作显然过分强调了考评的最终结果而忽视了通过考评来促进工作的过程。这无疑会造成重视法律效果,轻视社会效果,重视考评结果,轻视考评过程,重视实体处理,轻视程序公正的倾向。由于考评未能与日常工作的管理联系起来,而且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及人、财、物力,因而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2、考评时效严重滞后。现行的执法考评模式,一般以年终考评的方式进行。年终时上级各业务部门对下级对口的业务部门进行考评,各部门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积极准备材料上报上级对口部门。这种以“年”为单位进行的评比忽略了平时对参评材料的收集整理,也忽视了平时对工作中出现情况和问题的及时解决。许多单位在年终评比时还要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各种准备,甚至不惜拼凑材料,以此达到多挣分,少扣分的目的。可见,这种考评其时效性严重滞后。
3、考评效果十分单一。现行的执法考评制度把评比结果作为衡量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直接的、主要的标准,尤其是衡量评判部门负责人成绩大小的主要依据。因此每逢上级检察院在公布考评结果时,下级检察院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总是忧心忡忡。而考评的排名次序,又决定了总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可见,这种考评制度,看似重要,但对检察工作本身并无“釜底抽薪”之功效,人们很快就会淡化这种观念甚至将其遗忘,其收效十分单一。
4、考评标准不切实际。现行的执法考评制度,把检察机关的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等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批捕案件的准确率、自侦案件的侦结率、刑事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率、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尤其是无罪判决率,一旦出现无罪判决即对全部工作予以否定,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等等。
5、考评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检察业务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检察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考评不应当“关门自评”,而应当引进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由社会对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好坏优劣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完善考评机制的几点建议
1、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实行案件整体化考核机制,变个案“阶段性”考核为“全流程”考核。将“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相结合,给予平时考核一定比例的分值,防止年终突击造假。注重各诉讼环节考核的协调性,将案件的某一特定诉讼阶段和与之相关的诉讼环节一并考核。防止出现同一个诉讼行为在侦查环节是加分项,到公诉环节变成减分项,防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互相扯皮或考核指标撞车的现象,也避免前一环节为追求立案数量而刻意立案,办案加分,后一环节撤案纠错也加分的局面。
2、设置合理科学的考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需要一个科学公平的考评标准。在制定考评标准时,要把业务和综合两大类区分开来。考评主要业务科室,着重以考评业务为主,综合工作为辅。业务考评围绕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以人均工作量为标准考评个人和部门的工作业绩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综合考评则以完成工作量为主,辅之以工作成绩、队伍管理和队伍建设情况。在现行考评制度下,迫切需要对刑事部门的考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不批捕率、不起诉率逐渐放宽,科学界定错案标准。完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合理设置再审案件的改判率。
3、建立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机制。除经济上兑现奖励外,在干部评先评优、晋升提拔上,应当优先考虑考评成绩优异的干部,最大限度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加强和提高业务能力建设,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现新的更大的突破。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旧的考评机制已经无法体现现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成绩,迫切要求我们建立更加合理、公平、公正、科学的考评机制来完美体现各级检察日常工作,使得考评不再遗漏实际工作者成绩,也使得考评结果不再只是虚假的数据。
陕西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孙龙岗